公安大学考研必读---张明楷刑法案例三

发布时间:2018-02-27 17:02 分类:内部资料

21、甲搭乘乙驾驶的黑车前往某地,到达后,甲认为乙的要价太高,商谈许久,乙不肯让步。甲为了能降低车费,就冒充自己是城管,并给自己所谓的城管同事打电话,声称自己乘坐黑车被宰,让同事速来现场处理。乙听后欲拔钥匙仓皇而逃,甲用力摁住了车钥匙,乙弃车而逃。乙走后,甲将车占为己有。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盗窃罪。本案的关键是乙在弃车而逃后,该汽车归谁占有。如果转由甲占有,则甲成立侵占罪。如果依然由乙占有,则甲成立盗窃罪。对车辆的占有,不能简单地以谁在车上、钥匙在哪里为依据来进行简单地认定。本案中,乙虽弃车而逃,但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乙依然占有自己的汽车,所以甲成立盗窃罪。另外,冒充城管人员的行为违法性特别轻微,无须评价为招摇撞骗罪。

22、甲与乙在KTV唱歌时发生了冲突,当时,乙有三个朋友在场,甲孤身一人不敢轻举妄动。甲遂从KTV退出,叫上A、B、C三人返回KTV包房找乙寻仇。A先去停车,将自己带来的一把尖刀给了甲。甲和B、C三人一起进了KTV包房,并与乙打了起来。甲并未使用A提供的尖刀,而是随手用一个啤酒瓶打了乙的头部。虽然乙没有被啤酒瓶砸伤,但啤酒瓶碎片溅到了躺在一旁沙发的乙的一名朋友身上,导致这名朋友受了轻伤。B拿起A给的尖刀朝乙捅去,致乙重伤。整个过程中,C一直站在包房的角落,既没有说话也没有动手。等A停好车到达现场以后,打斗已经结束。

问:本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首先,甲既要为轻伤结果(打击错误)负责,也要为B重伤乙的结果负责。其次,A为甲的轻伤结果和B重伤乙的结果提供了物理原因力,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最后,C为甲的轻伤结果和B重伤乙的结果提供了心理原因力,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

23、乙调戏了甲的女儿,甲遂带着女儿和自己的两个儿子丙丁去找乙算账。甲对自己的女儿和儿子丙、丁说:一定要狠狠教训一下那个臭小子。到了乙的院落后,甲的女儿和两个儿子径直走进了乙的房间,但甲并未进屋,一直在院内。丙、丁进屋后,二话不说就用携带的木棍和钢管暴打乙头部,甲的女儿看自己的俩哥哥下手太狠,就在一旁说:不要再打了,会出人命的。但丙、丁二人根本不听,很快就将乙打死。甲在院内听到了里面的打斗声,但并未进屋制

止,也没有说任何话。

问:本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首先,乙、丙成立故意杀人罪共同犯罪。其次,甲和甲的女儿,都对乙、丙的行为具有心理上的帮助,系帮助犯。但甲和甲的女儿只是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而非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总之,四人在故意伤害罪范围内成立共犯,且均需对乙的死亡结果负责,但乙、丙最终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

24、某工商局局长甲,碍于情面一直不好意思直接收受其下属的财物,遂教唆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妻子乙收受了财物,共计10万余元。

问:甲、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甲成立受贿罪的直接正犯,乙成立受贿罪的帮助犯。命题人认为,对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收受”,应做规范的扩大理解,不能认为只有国家工作人员上去接钱的物理动作,才能被评价为“收受”。本案中,丈夫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论他让谁去帮他收钱,都体现了其自身的职务与财物的交换性,可直接将这种行为评价为受贿罪中的“收受”。

25、某公务员甲离婚后,一直对前妻乙怀恨在心。某日,甲以一名普通民众的身份诬陷乙有盗窃的犯罪事实,并亲自前往公安机关进行了告发,但并未表明自己的公务员身份。本案中,甲的行为成立诬告陷害罪,当无疑问。

问:对甲是否需要从重处罚?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需要。《刑法》第243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这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系违法身份,而非责任身份。因为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去诬告陷害他人时,公检法机关肯定会更加重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指控,因此被诬告的人被追究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本案中的甲并未利用自己的身份来加大其诬告陷害的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性,故只须一般处罚即可,无须从重处罚。

26、某农民甲离婚后,一直对前妻乙怀恨在心。某日,甲谎称自己是公务员,诬陷乙有盗窃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进行了告发。本案中,甲的行为成立诬告陷害罪,当无疑问。

问:对甲是否需要从重处罚?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需要。只有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了自己的职务的情况下,被害人才更容易被诬告陷害。本案中,甲虽然谎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根本就无法利用自己的职务身份,无法实现更大的法益侵害性,故只须一般处

罚即可,无须从重处罚。

27、甲欲杀死乙,遂教唆乙去抢劫丙。与此同时,甲私下告诉丙:“有人要抢劫你,你做好防范准备”。果然,乙在抢劫丙时,被丙的正当防卫行为杀死。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教唆犯,死者本人乙成立抢劫罪的正犯。乙抢劫时被丙杀死了的结果,是正当防卫的结果,不能归责于任何人。除非甲完全支配了整个事态的发展进程,才能认定甲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28、甲明知丙身上佩戴了枪支,依然教唆乙拿着菜刀去抢劫丙。果然,乙在持刀抢劫过程中,被丙一枪打死。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甲成立抢劫罪的教唆犯。丙一枪打死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行为。甲只对自己教唆乙所犯的抢劫罪负责。至于乙的死亡,则是丙正当防卫的结果,无人需要对这一死亡结果负责。

29、甲得知乙要入户盗窃,就借给了乙一把万能钥匙。乙到达现场后使用甲提供的钥匙,但打不开门。于是,乙临时找了一根铁丝,顺利地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数额达1万余元。

问:甲、乙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乙成立盗窃罪既遂(实行犯),甲成立盗窃罪未遂(帮助犯)。甲的帮助行为与乙之前的着手行为具有因果性。但是,在乙发现钥匙不管用进而用铁丝入户盗窃时,甲的帮助行为就没有再起作用了,因而没有因果性。

30、甲用手枪对准其仇人乙头部,马上欲扣动扳机。这时,警察在80米之外大喊:住手!甲听到警察的喊话仓皇逃走。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命题人认为,判断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还是故意杀人罪中止,不能忽视了甲当时所处的具体客观环境。如果当时警察就在现场,甲自然是要逃走的,这自然是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本案与这种情况的特殊预防的必要性几乎一样大,故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再者,如果认定为中止,对甲应免除处罚,这不尽合理。

更多关于“考研资讯&考研资料”可以咨询卓越考研:

微信: 18671141712(黄老师)  13671367086 (伍老师)  zyliangmingde(梁老师)

QQ   1090122480(公安学)  2023285677(公安技术)  3387503672(其它)

电话: 13671367086(公安学)  13581988265(公安技术)

欢迎关注卓越考研北京微信公众号:zyyc08


成功学员

Successful students
  • 王庆杰中国人民大学
  • 何娟南京大学
  • 吴文聪中国政法大学
  • 李佑哲中央音乐学院
  • 王振清华大学
  • 伍厚至清华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