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校生考研都能考哪之公安大学考研

发布时间:2018-01-13 17:01 分类:历年真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法理学(620)

一、名词解释

1、司法

答:司法,又称为“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法的溯及力

答:法律的溯及力亦称为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颁布实施后,对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叫做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叫做没有溯及力。

3、习惯法

答:习惯法是由习惯发展而来的一种法的渊源,而习惯则是经过长期的历史沉淀而形成的一种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模式,这种行为模式获得社会成员或统治者的认可,成为习惯法。

4、行为能力

答:行为能力,是指在法律活动中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与能力。换言之,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亡,或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

5、法的作用

答:法的作用是指法在经济基础决定下,在国家权力支持下,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最终对整个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

二、简答题

1、简述法律与政策的区别

答:法律与党的政策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第一、党的政策是全党意志体现,表现为党的文件,这些文件可以是公开的,处于保密等原因,也可以是“内部的”;而法律则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表现为由立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规定的规则,他们必须是公开的,向社会公布的。

第二、政策可以主要或完全由原则性的规定组成,可以之规定行动的方向而不规定行为的具体规则;法律则是以规则为主,不能仅限于原则性规定,否则,权利和义务界限不明,难以对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加以有效调整。

第三、政策主要靠宣传教育和党纪来保证实施,但党纪只能适用于党内;而法律则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可以对任何违反者(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社会组织,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组织)实施制裁,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第四、政策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虽然党的根本政策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但大量的具体政策往往随着政策的变化而随时调整,否则便不能发挥及时的指导作用;法律则具有较高的稳定性,法律一般是在较长时期内保持不变,如果变动周期过短,则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便处于捉摸不定的状态,这样就不能建立起良好的法律秩序。

第五、政策和法律的调整范围不同。政策调整的范围远比法律的调整范围广阔。法律只调整那些比较重要的社会关系,在该种社会关系中的利益分配只有用法定权利和义务划分明确的界限才能建立正常的社会秩序。党的政策对广大党员的要求远比法律对公民的要求高。但是,在对人的效力方面法律对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居民均有约束力,党的政策在未转化成国家意志之前只对党员有约束力。

2、简述法律解释及其意义

答:法律解释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解释。广义的法律解释,是指解释者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解释和说明,即由特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为遵守或适用法律规范,根据国家的立法意图,法律原则、法学理论或自己的见解,对法律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等所作的理解和必要的说明。狭义的法律解释,是指法官在法律适用中针对具体案件而对法律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说明。

法律解释在法律运行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法律实施的前提,是法律发展的基本途径和重要方法。法律解释的必要性,通常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规范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特征,法律解释是将法律规范同具体的法律事实和个别行为联系起来的桥梁,只有通过解释,才能对人们的行为提供明确的标准。

第二、通过法律解释协调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和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之间的矛盾。

第三、通过法律解释弥补法律漏洞。法律解释是连接立法和用法的重要纽带,是法的解释体系中一个重要环节。

第四、除了以上几点,法律解释也是平衡立法和执法、司法之间关系的一种重要机制。

3、法律继承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答:法的继承性,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之间的延续、相继、相受,一般表现为既有的法对新出现的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法具有历史继承性的理由和根据在于:

第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必然具有历史继承性;

第二、法的相对独立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法的历史继承性;

第三、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页决定了法的历史继承性;

第四、法的历史发展验证了法的历史继承性。

法的继承的内容:法在其后的发展以致现代化的过程中,对一切优秀的法律文化成果都有必要继承。

我们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一概括:

第一、法律概念与技术。

第二、放映商品一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与规范。

第三、反映民主政治、法治社会的法律原则与规范。第四,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

4、简述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的区别

答:法律编纂,是指对于属于某一部门或某一类法律的全部规范性文件加以整理、补充、修改,甚至在新的基础上制定一个全新的系统化规范的活动。

法律汇编。法律汇编亦称为法规汇编,是指对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系统的整理编排,汇集成册的活动。

5、简述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答:在理解法律原则时,特别注意区分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所反映的内容往往明确、具体,而法律原则所反映的内容往往比较笼统、模糊,带有一定的概括性和抽象性。法律规则仅仅适用某一类行为和事情,而法律原则往往具有较大的覆盖性和普适性,它对社会生活中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至整个法律体系均适用。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具有一种“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即如果某一条法规所规定的事实是确定的,而且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则处理此项事情就只能依据这一规则。只有当这条规则是无效的,该规则才不能据以处理此项事情。

 

三、论述题

谈谈你对人权的理解,一国国内法是如何对人权进行保护的

答:答案要点

人权的概念

人权,从一般意义上说,即人的权利或人类的权利。它通常被看作是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人之所以为人的最基本的属性。人权是以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为前提,以肯定个人的自由和平等为基础的概念。只要把人当人看待,既要承认人权,而否认某个人或某些人享有人权,就意味着把他或他们排除于人类成员之外了。

人权思想渊源来自人道主义。人道主义起源于古代人对自己在宇宙中的位置、自己本质的认识。人道主义揭示了人的理性能力是人区别于万物的根本标志,人是认识、实践和评价世界万物的主体,而每个个体的人都具有独立的价值。正是人道主义对人的理性能力,人的主体地位和个人独立价值的揭示,直接引申出人类自由与平等的思想,为人权概念的产生做了重要的准备。17世纪后,在自然权利基础上,人权概念形成。自然权利学说认为,人类历史尽管纷繁复杂,但其发展进程却显示了这样一个基本趋向,即不同人种、不同文化以及不同制度下的人,一旦精神走出蒙昧状态,有了自我意识,哪怕是在相互隔绝的情况下,都会或迟或早的表现出对自由和平等的追求。这是人自身本质的反映,这是人区别于万物的类特征放映。可以说,人权概念的提出是人类社会发展自然规律的体现。

人权有法律确认与保障

1、人权的国际法保障。人权概念产生后,随之而来的就是追求人权、保护人权的运动从其发祥地欧洲逐渐展开并法律化。18世纪欧美人权运动高涨,它最重要的就是北美独立战争和法国革命以及由此产生的《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宣言》。这两份宣言都突出了“人生而自由,权利平等”的人权思想,规定了“一切权利来自于人民,属于人民”这种对于人类是最基本的也普遍适用的原则。到18世纪末,基本人权在发达国家的法律中得到了体现。早期的人权运动解百纳以国家为单位,对人权规定与保护也是国内法的问题,然而20世纪两次世界大战使人类惨遭蹂躏,纳粹主义、法西斯主义和其他形形色色的极权主义蔑视和践踏人的权利和尊严,给人类带来巨大的不幸;同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科学技术、生产力水平的快速发展,使得世界各国及其人民的利益联系的更加紧密。人权问题的重要性以及它具有的跨文化的普遍性充分显示出来,人权观念走出欧洲、北美范围,被全世界广泛接受,人权问题走向国际。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通过《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第1条宣布:“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力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2条接着规定,在享有人权上,“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限制的情况之下。”1966年联合国先后又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同时一些国际人权组织也相继成立,如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大赦国际、国际人权律师委员会等。至此,人权成为国际法保护的全人类共同的基本价值。

 

 

2、中国有关人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1)坚持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对于人权建设来说,不同国家或地区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侧重点。这是因为,虽然人权作为一个体系来说,它是完整的、不可分割的,但在如何实现人权、如何建设人权的问题上,应当有不同的策略。就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首先致力于实现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是完全必要的,实践证明也是极成功的。为保障人民充分享有生存权和不断改善生存条件的发展权,就必须大力发展经济,实现国家的现代化。为此,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坚持改革开放,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明确载入宪法,并且根据宪法制定了一些列有关促进改革开放、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护人民财产权、经营权和经济生活中平等、自主权利的法律,极大地调动起广大人民建设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三十多年来毫不动摇的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人民生活基本实现了从贫困到温饱、再从温饱到小康的两次历史性飞跃。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了极大地改善。

(2)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障人民掌握和行使管理国家、社会的权利。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是中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准则。在一切权利中,最重要、最根本的是国家权力、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体现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社会主义民主实质的根本政治制度,能保障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13亿人民把国家的、民族的和自己的命运最终掌握在自己手中,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在我国,全体人民都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权力应当而且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在整个国家结构体系中,人民大表大会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与其他国家机关不是相互分立,平等分权的关系,而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加强各级人大建设的同时,大力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实行群众自治。宪法规定,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随后相继制定实施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现在,全国广大城乡人民都已按照民主原则组织起来,实行自治,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去办,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直接民主。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进展,也是朝着高度民主方向迈出的最实际、最有效的一步。

(3)全面保障公民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进社会的全面进步。我国宪法对人民享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作了明确和详尽的规定。依照宪法规定,中国公民享有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设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以及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等。同时,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依照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权,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以及其他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的权利;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人、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并依法保护公民的 合法私有财产的所有权、继承权;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等。保障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是我国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根本立足点和出发点,也是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因此,就本质而言,我国的宪法和法律都是保障人权和促进人权的。正是基于主义认识,促使中国坚持和加强人权的法律保障。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揭开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篇章。

人权的内容及其关系

人权的内容在《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有详细、全面的记载。

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类:

1、生存权利、人身人格权利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这三类权利中,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最根本和最核心的权利。这是因为,人首先要生存,但是人之所以是人,在于人除了有其他许多自然物种所共有的生存需求外,还有区别于其他物种的基本需要,这些需要体现在人权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中。政治权利和自由是作为社会人的生存权利、人身人格权利的保障。如果没有政治权利和自由,人的生存权就如同公园里受到保护的动物,有时甚至连保护动物的地位都不如,生存权直接受到伤害。例如,在奴隶社会,奴隶首先是被奴隶主剥夺了政治权利和自由,才沦为任人杀戮和驱使的工具;在近现代社会,凡是造成大量死亡和饥民的灾荒无一例外的发生在集权独裁国家,因为在这些国家里,国民没有或几乎没有政治权利和自由,他们的知情权、表达权受到极大限制,降低了国家对灾害的预警能力和减灾抗灾的能力。政治权利和自由同样也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障。一个国家,如果经济发达了,但没有建立在公民享有政治权利和自由基础上的全社会监督机制,经济发达的大部分成果很可能或者说必然为社会少数特权者占有,并不会给普通民众带来多少实惠,普通民众的将高年级、社会和文化权利很难实现。


更多关于“考研资讯&考研资料”可以咨询卓越考研:

微信: 18671141712(黄老师)  13671367086 (伍老师)  zyliangmingde(梁老师)

QQ   1090122480(公安学)  2023285677(公安技术)  3387503672(其它)

电话: 13671367086(公安学)  13581988265(公安技术)

欢迎关注卓越考研北京微信公众号:zyyc08

 


成功学员

Successful students
  • 王庆杰中国人民大学
  • 何娟南京大学
  • 吴文聪中国政法大学
  • 李佑哲中央音乐学院
  • 王振清华大学
  • 伍厚至清华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