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18年研究生入学考试
1.直接客体【答案见卓越考研《冲刺模拟十套卷》第三套论述第 1题命中,内部讲义第 10页,《冲刺背诵手册》第 6页】
答: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2. 过于自信的过失【答案见卓越考研《冲刺模拟十套卷》第二套名词解释第4 题命中,内部讲义第 28 页,《冲刺背诵手册》第 21 页】
答: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能犯未遂【答案见卓越考研《冲刺模拟十套卷》第六套名词解释第3 题命中,内部讲义第 44 页,《冲刺背诵手册》第 32 页】
答:指犯罪行为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的情况。
4.虐待被监管人、看护人罪【答案见卓越考研内部讲义第 103 页,《冲刺背诵手册》第50 页】
答: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5.重大责任事故罪【答案见卓越考研,内部讲义第 94 页,《冲刺背诵手册》第 70页】
答: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6.专门管辖【答案见卓越考研,内部讲义第 22 页,《冲刺背诵手册》第 10 页】
答: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即进一步明确各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7.指令回避【答案见卓越考研,内部讲义第 23 页,《冲刺背诵手册》第 11 页】
答: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某种特殊关系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
8.留置送达【答案见卓越考研《冲刺模拟十套卷》第九套名词解释第9 题命中,内部讲义第 9 页,《冲刺背诵手册》第 12 页】
答:送达方式的一种,适用于受送达人不愿意接受诉讼文书的情形,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件留在收件人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属于强制送达。
9.秘密侦查【答案见卓越考研《冲刺模拟十套卷》第七套简答第4题命中,内部讲义第 75 页,《冲刺背诵手册》第 47 页】
答: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犯罪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采取的一种特定技术手段。
10.附带民事诉讼【答案见卓越考研内部讲义第 41 页,《冲刺背诵手册》第 22 页】
答: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二、简答
1.结果加重犯的要件【答案见卓越考研内部讲义第56 页,《冲刺背诵手册》第41 页】
答: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
① 结果加重犯的要件:
1) 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 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重结果必须由基本犯罪的犯罪行为所引起,即重结果与基本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结果加重犯。
3) 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刑罚。
2.自首与坦白的区别【答案见卓越考研《冲刺模拟十套卷》第六套论述第 3 题命中,内部讲义第 78 页,《冲刺背诵手册》第56 页】
1) 自首是自动归案,坦白是被动归案;
2) 自首所交代的既可以是已被发觉的罪行,也可以是未被发觉的罪行,而坦白所交代的则只限于已被发觉、被指控的罪行;
3) 自首的犯罪分子供述自己罪行时的态度是主动的,而坦白的犯罪分子供述自己罪行时的态度是被动的;
4) 自首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坦白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重,对自身的从宽处罚幅度可以是“免除处罚”,而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至多是“减轻处罚”。
3.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答案见卓越考研内部讲义第 112 页,《冲刺背诵手册》第 95 页】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
①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
②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③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④ 本罪的主观上只能出自于过失。
4.寻滋事罪的客观行为【答案见卓越考研内部讲义第 108 页,《冲刺背诵手册》第 88 页】
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
① 本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②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③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④本罪的客观方面为故意。
5.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答案见卓越考研《冲刺模拟十套卷》第二套名词解释第 2 题命中,内部讲义第 36 页,《冲刺背诵手册》第 15 页】
①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②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③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④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⑤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⑥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6.提起自诉的条件【答案见卓越考研《冲刺模拟十套卷》第四套简答第 5题命中,内部讲义第 85 页,《冲刺背诵手册》第 52页】
① 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我国的刑事自诉案件包括三类: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主要包括侮辱案、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以及侵占案五种;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较轻,可能判处较轻刑罚,例如管制、拘役、罚金,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② 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③ 自诉人是本案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
④ 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⑤ 对于公诉转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10条、176条的立案条件。
三、论述
1.未成年人刑事处遇【答案见卓越考研《冲刺模拟十套卷》第九套论述第1 题命中,内部讲义第23 页,《冲刺背诵手册》第14 页】
① 从宽处理的原则:我国刑法典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 “应当”理解为“必须”、“一律”,而不允许有例外,即凡是未成年人犯罪都必须予以从宽处罚。
2) “从轻”处罚,就是在法定刑幅度内比没有未成年人这个情节的成年人犯罪所应判处的刑罚适当轻一些;应当在具体犯罪内部相应罪刑单位的法定刑幅度内从轻。
3) 减轻处罚,即低于相应法定刑的最低刑判处刑罚;既可以是同一刑种内不同刑度的减轻,也可以是减为该法定刑内没有的另外一种更轻的刑种。
② 不适用死刑的原则:刑法典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1) “不适用死刑”是指不允许判处死刑,包括不允许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允许判处死刑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2) “不满18周岁”是指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而不是指审判的时候不满18周岁。
③ 不成立累犯的原则: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的犯罪的除外。
1) “不满18周岁的人”既可以是犯前后两罪时都不满18周岁,也可以是犯前罪时不满18周岁但犯后罪时已满18周岁。
④ 从宽适用缓刑的原则:刑法典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 “不满18周岁”应当是指宣告缓刑的时候不满18周岁,而非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
⑤ 有条件的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
2.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答案见卓越考研内部讲义第 14 页,《冲刺背诵手册》第 7 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首先,“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根据法律应当有明确的分工,三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互相取代,也不应互相推诿。分工负责的实质是分权,即将国家所独享的犯罪追究权根据功能的不同划分为三种相对独立的权力: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并将其分别赋予三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分权的目的是通过权力的分散,将权威分散于不同的决策中心,防止司法权的过分集中,造成司法权的专横擅断,且保障公民不受任意的司法追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分工负责在刑事诉讼中主要体现在:
① 诉讼职能分工。即公检法分别承担不同的诉讼职能。
② 职能管辖分工,即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其次,“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协调一致,通力合作,共同完成追究犯罪、惩罚犯罪,保障涉讼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任务;而不能各行其是、画地为牢,甚至互相抵消力量。
互相配合在刑事诉讼中体现为以下制度设计:
① 检、警配合。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应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提起公诉做好准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起逮捕而又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及时批准逮捕等。
② 检、法配合。人民检察院的起诉应当为法院审判做好准备,法院对于检察院提起的公诉,只要起诉书中有明确的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的,就应当及时开庭审判。
最后,“互相制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制约、相互平衡,以期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错误,并加以纠正,以保证法律的准确实施、正确惩罚犯罪、保障无辜公民不受刑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
在我国,三机关互相制约具有两个特征:
① 制约的双向性。即承担侦查、控诉、审判职能的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制约具有相互性,每一个机关都对其他机关形成一定制约,同时它也成为其他机关制约和监督的对象。
② 制约形式的多样性。主要表现为:
1) 检、警制约:一是在立案权限上,检察院制约公安机关。二是在逮捕权限上互相制约。三是在不起诉权限上互相制约。四是在侦查行为上,检察院制约着公安机关。
2) 检、法制约:一方面,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检察院的指控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做出无罪判决。另一方面,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时,有权按照第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答案见卓越考研《冲刺模拟十套卷》第三套论述第 3 题命中,内部讲义第 61页,《冲刺背诵手册》第 38页】
① 界定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内涵和范围。如《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对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② 明确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阶段。第54条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和审判的依据。这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侦查、起诉、审判的各个阶段都可以排除非法证据。③系统的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修改后的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③ 具体设计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
1) 程序的启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予以排除。
2) 法庭审查并进行法庭调查。
3) 控方举证和证明的方法。
4) 法庭经过审理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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