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公安大学考研真题及解析(法学)

发布时间:2018-01-03 17:01 分类:历年真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专业基础(一)试题(423)宪法学(75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分)

1、基本人权原则【答案见P51 第二章宪法基本原则

答:基本人权原则,亦称人权保障原则、人权原则、尊重人权原则或保障公民权利原则,是指在宪法中确定公民的基本人权,并通过宪法使人权得到保障,以实现宪法保障人权的宪政目的。

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答案见P90  第三章宪法的历史与发展

答: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因为全国尚未完全统一,各级人民政府还没有完全成立,不能召开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条件还不成熟,所以《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3、平等选举权【答案见P265  第十四章选举制度

答: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是指选民在权利和地位上平等,一般是指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而且每张选票体现的价值相等。

4、单一制【答案见P241  第十三章国家形式

答:单一制是指由若干不具有独立主权的普通的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组成的、具有一个统一主权的国家结构形式。

5、政党【答案见P279  第十五章政党制度

答:政党是一定阶级、阶层或利益集团中的积极分子为实现其共同的利益,以夺取或控制政权,或者影响权力的运用而建立起来的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的政治组织。

二、简答题(每题6分,共30分)

1、简述我国1954年宪法的实施情况【答案见P91  第三章宪法的历史与发展

答:1954年宪法正确反映了中国的社会现实,宪法内容合理,体现了宪政国家的基本要求,宪法形式合理,结构编排得当,吸收了中外宪法史上优秀宪法的内容与形式,是我国宪法史上最好的宪法之一。但1957年后,共产党在指导思想上严重“左”倾,1959年庐山会议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发动,法治和民主遭到彻底的破坏,宪法也遭到极大地践踏。这使得我国宪法的发展严重退化。

(1)宪法各项原则被破坏。

(2)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基本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3)整个法治建设遭到破坏,人治与个人权威完全取代了法治。

(4)国家机构受到很大冲击,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不能进行。总之,在整个“文革”期间,1954年宪法完全丧失了作用。

2、简述宪法在政治方面的作用【答案见P118  第五章宪法的价值和作用

答:宪法在政治上的作用体现在:

第一、宪法使政治斗争规则化。宪法确定一种规则,力图使权利斗争能够在和平的条件下公平进行,确定政治活动能够依法进行。

第二、宪法使国家政治权力的配置合理化。在民主宪政制度下,宪法具有最高权威,国家权力的所有者是人民。国家机关只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权利的行使是否合乎宪法和法律要接受人民的监督。

第三、宪法使政治发展稳定化。为实现政治稳定,必须适应人类平等和自由的观念,建立民主宪政体制,才能确保政治秩序的持久稳定。

3、简述我国选举权利的保障【答案见P268  第十四章选举制度

答:选举权利保障是指公民在行使选举权利时具有充分的物质和法律保障。

选举的物质保障是指选举经费全部由国库开支。从物质上保障选民根据自己的意愿投票而不受经济条件的约束。

选举的法律保障首先是指选举法规定了选举的原则、程序、选举权的救济措施等内容,有效地保障了选举的顺利进行;其次,选举法及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了对破坏选举的行为的制裁措施。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选举法规定,对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在法律高度予以保障。

4、宪法关于思想道德建设的规定【答案见P219  第十章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答:思想道德建设的基本内容包括:(1)培养“四有”公民。宪法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2)提倡“五爱”的社会公德。宪法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3)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宪法规定,要在全国人民中进行“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

5、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答案见P310  第十七章中央国家机关

答: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该规定表明了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它的性质表现在:(1)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是由全国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产生的代表机关,集中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2)全国人大是我国的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使党和全国人民的意志在国家生活中得到体现;(3)由于其性质决定其在我国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首要地位。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相对于他而言都是从属地位,都要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它的地位表现在:(1)全国人大统一行使全国人民赋予的最高权力,向全国人民负责,受全国人民监督;(2)全国人大的职权具有全面性,覆盖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外交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3)全国人大的权力具有至上性,高于行政权、司法权。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并接受它的监督;(4)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通过的决议和决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及所有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

三、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

1、论述宪法中的社会经济文化权【答案见P181  第十章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答:所谓社会权,也称社会权利,是指那些区别于传统的自由权,侧重保护弱者、维护社会公平、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总称。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看,社会经济权利主要包括公民的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和获得物质帮助权。

(1)财产权泛指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财产权,既包括物权,也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私法上的权利,同时包括具有财产权性质的公物使用权等公法上的权利。

(2)劳动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享有获得劳动机会并按照劳动的质量、数量取得报酬的权利。

(3)休息权是与劳动权相对应,附属于劳动权的一项福利,是指劳动者所享有的进行休息、修养的权利。

(4)获得物质帮助全是指公民因特定原因不能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手段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社会福利的一种制度。

(5)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按照其能力平等地接受文化、科学等方面的教育训练的权力。

(6)文化创作的权利是指公民根据宪法的规定有权自由地从事文艺创作活动并发表成果的权利。

2、论述我国现阶段的宪法监督制度【答案见P397  第二十一章宪法实施与保障

(一)我国现阶段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明确规定了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应”。

第二、扩大了宪法监督机关的范围。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宪法的监督机关有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三、规定了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监督方式。主要体现在:

(1)事先审查。从法律的规定上,我国宪法规定的事先审查制度是通过“批准”和“备案”的方式完成的。

2)事后审查。事后审查表现为,上级机关有权改变或撤销下级机关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决定、规章和决议。

  第四、赋予了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不足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设立了一个工作机构——法规审查备案室,但不是一个有违宪审查权的权力机关,没有强制力,无法独立地行使违宪审查权。

第二、宪法监督的内容具有局限性。一是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审查问题,使宪法监督的内容受到一定的局限。二是侧重于对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监督,而对“行为”的合宪性监督则不够明确具体。三是侧重于对国家机关的监督,而对政党等其他宪法主体的监督缺乏明确的规定。

第三、缺乏必要的宪法监督程序。宪法监督程序是正确行使宪法监督权的重要保障。总体来说,监督宪法实施还缺少系统的程序保证。

第四、宪法监督方式单一。我国宪法规定了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但是忽略了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方面的行使的监督。

第五、对违宪行为缺乏有力的制裁措施。目前我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中出现的违宪行为缺少制裁措施,制裁的对象基本上是法律等规范性文件。

总之,虽然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在近几年有个很大发展,但仍然需要不断改进,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需要很大的努力。

(三)如何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第一、应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委员会,设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在全国人大闭幕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它的职权应分为两部分:一是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做出的行为是否合宪性提出报告和建议。二是对上述国家机关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做出的行为具有直接的监督权。

第二、完善宪法监督的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宪法监督的提起程序,二是宪法监督的受理程序,三是宪法监督的审议程序,四是宪法监督结果的公布程序。

第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诉讼制度。我国宪法诉讼模式应定位在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后,在通过其他诉讼手段不能维护或者没有其他途径可以得到补救时,而向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法律制度。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诉讼制度具有以下方面的意义:第一、宪法诉讼制定可以弥补我国现阶段宪法监督方式的不足;第二、宪法诉讼制度对于最大程度保障公民权利,全面实施宪法具有重要意义;第三、宪法诉讼对于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维护宪法的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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