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大学考试科目有哪些?(附真题)

发布时间:2018-01-07 09:01 分类:历年真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法学《法学基础一》宪法学(75分)

一、名词解释

1、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

答:通过于1689年,是资产阶级革命结束的产物。核心内容是确立议会至上的宪法原则,以此限制王权,提出了限制王权的13条规定。同时,还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原则,国王在立法、司法、征税和军事方面的权力都置于国会的权力之下,为英国建立君主立宪制提供了宪法的依据。它的通过是英国宪法形成的标志。

2、分权制衡原则

答:分权制衡原则,亦称分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或三权分立原则,是指由宪法规定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各自分立,三者之间互相制约和保持相对的平衡。广义的分权制衡还包括联邦制国家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分配,维持成员国与中央的平衡体制。

3合宪解释

答:合宪解释:有宪法解释权的机关对宪法进行的解释,用以判断法律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

二、简答题

1、宪法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宪法基本原则内容

(1)宪法基本原则是所有宪法规范的本源和基础

(2)宪法基本原则对法制现代化和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3)宪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宪法解释和宪法诉讼的主要理论基础

(4)宪法基本原则能够弥补宪法漏洞,弥补宪法内容上缺陷

(5)判断公权力的刑事,政治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内容主要有:

(1)主权在民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是指一国的全部权力来源于人民,归属于人民,置于人民的控制之下。宪法中确认国家对内最权力和对外的绝对权力来源于国民、归属于国民、受国民支配,宪法以此为基础和依据来确立人权内容与国家机构体系。

(2)分权制衡原则(分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三权分立原则):是指由宪法规定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各自分立,三者之间相互制约和保持相对的平衡。广义的分权制衡还包括联邦制国家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分配,维持成员国与中央的平衡体制。

(3)基本人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人权原则、尊重人权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原则):是指在宪法中确定公民的基本人权,并通过宪法使人权得到保障,以实现保障人权的宪政目的。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任何一部宪法只能规定公民基本的人权,但通过权利推定,宪法应对所有人权进行保护,并且是人权救济的最终手段。

(4)法律至上原则(法治原则、依法治国原则、法治主义原则):是指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在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与效力,国家的一切权力都要根源于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来实现社会的基本正义。作为宪法基本原则的法律至上原则是指在宪法中确认宪法具有至上效力和最高权威,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一切国家机关、团体、个人、政党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5)财产神圣原则:首先是指宪法作为民主政治事实固定化的产物是近代以来所有制尤其是私人所有制变革与确认的结果,近代政治革命在物质基础的准备方面是由所有产权的变革引起的。其次是指宪法对所有制的确认更多的是以财产权的方式表达的,但是财产权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社会或国家,同时宪法所确认并保障的财产权既是人权的主要内容,又是人权的特殊内容,不同于一般的公民权利。

(6)代议制度原则(代表制度原则、代议制民主原则):是在法治的框架下,通过选举代表的方式来表达多数公民利益或观点的民主政治制度。

2、中央国家机关

答:(1)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

(2)国务院

(3)中央军委

(4)司法机关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

3、宪法修改严格性

答:宪法制定和修改比普通法律严格。主要体现在制定和修改的主体和程序要求方面。一是宪法一般由专门机关制定。制宪经先于宪法存在,不可能由宪法进行规定,只可能通过选举产生的制宪机关来制定。二是宪法修改程序一般比普通法律的修改程序更为严格。修宪提案权主体有特别限制(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代表提出);宪法修改程序有严格规定(我国是必须过多数三分之二通过)。

 

4、单一制国家特征

答:(1)全国只有统一的中央国家机关体系,包括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2)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公民只有一个国籍

(3)从权力的来源看,地方的权力来源于宪法的规定或中央政府的授权。

(4)在对外关系方面,中央政府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唯一主体,地方没有外交权力

(5)国家法律体系是统一的,是一个完整的法系

(6)中央设立国家机关,地方相应的也要设立对应机关,但是外交国防不设立。

三、论述题

1、试论我国选举实践存在问题与完善

答:选举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认识的误区

①片面追求高参选率。有的地方把高参选率看作是政治任务,是业绩指标,把宪法规定的权利变成了强制的义务。

②片面追求代表的广泛性。一些地方事先预定好代表的比例,把选举搞成了“指选”、“派选”,使选民的选举权利得不到尊重,让选民对选举制度的民主性产生了怀疑。

(2)选民提名候选人的权利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一些地方要求选民必须提名某一特定性别、行业、民族的人为候选人,不重视提名候选人的权利。

(3)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流于形式。

(4)公民选举权利缺乏完备的救济措施。我国没有专门的选举诉讼制度。在实践中如果出现选民在投票结束后才知道自己选举权利初具情况,就缺少法律上的救济措施。

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1)增强选民的民主意识,提高选民参选的积极性。应大力宣传选举法的知识,让选民了解选举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2)区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我国传统观点认为资格相同扩大了选举权的范围,但带来问题也有许多,一是降低了代表的要求,可能会直接影响代表的素质;二是在实践中两者存在脱节现象。

(3)完善代表候选人的确定和介绍程序

①完善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程序。②改进代表候选人介绍办法。

(4)加强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制度。我国监督罢免制度过于笼统,是没有规定罢免代表的条件。

(5)完善公民选举权利的救济措施。我国缺少一个专门保障公民选举权利和监督违宪问题的监督机构。我国把选民名单案件放在民事诉讼中,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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