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专业基础(二)试题(402)刑法学(75 分)
一、名词解释(从以下 6题中选做 5 个,每题 3 分,共 15 分)
1.事后防卫 【答案见P116 第十章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答:事后防卫,即对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仍然继续实行过这才开始实行的防卫。
2.未遂犯 【答案见P136 第十一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答: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未遂犯罪即指犯罪停止形态处于犯罪未遂中的犯罪分子。
3.特殊犯罪主体 【答案见P88 第八章犯罪主体】
答:特殊犯罪主体,又称特殊主体,是指除了刑事责任能力外,刑法还规定了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
4.间接故意 【答案见P100 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
答: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5.职务侵占罪 【答案见P433 第二十五章职务侵占罪】
答: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6.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见P261 第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本罪名类属罪名。
二、简答题(每题 5 分,共 20 分)
1.什么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其具有哪些特征? 【答案见P105 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
答:意外事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无罪过的意外事件。基本特征:
(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客观上必须有危害结果发生。
(2)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即无故意、也无过失;
(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正所谓法律不强人所难,不可抗拒引起的不能要求行为人负责。
2.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从哪些具体的案件因素来区分? 【答案见P380 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答: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之间的区别主要是:主观故意不同
判断标准(1)案件起因(2)行为人有无预谋(3)作案工具手段(4)打击部位(5)打击强度(6)造成死亡具体原因(7)行为人在案前,案中,案后对结果的态度。综合上述因素判断行为人的故意。分情况讨论。综合以上因素进行分析:如果确定有杀人故意的,不管结果如何,均只定故意杀人罪,如果只有伤害故意的,无论是否造成死亡结果,都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有明显的间接故意的,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按照实际结果认定伤害或杀人,如果确实难以区分的,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故意伤害处理。
3.简述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 【答案见P550 第二十八章贪污受贿罪】
答: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1)客体是复杂客体,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①必须实施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归个人使用:一是将公款供本人亲人或其他自然人使用,二是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给其他单位使用,三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给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②挪用公款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参照受贿罪中职务上的便利。③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法定标准。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
(3)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基于暂时不法使用。行为人必须具有归还挪用公款的意思。
4.什么是主犯?主犯分为哪几类? 【答案见P152 第十二章共同犯罪】
答: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其他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共同的犯罪人。主犯包括以下两种人: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共同犯罪人;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其他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具体包括以下三种人:
第一种,是在首要分子的领导下,在犯罪集团所进行的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一般是主要实行犯。
第二种,是在构成共同犯罪的剧中犯罪中,属于首要分子或者其他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三种,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人。这主要是指在一般共同犯罪中的组织策划者和主要实行者,即主要实行犯。
三、案例分析(从以下 2 题中选做 1 个,共 2 题,每题 10 分,共 10分)
1.王某,男,35 岁,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某日下午三时许, 王某与宋某等人酒后到一水库洗澡。正在附近浅水区玩耍的吴甲(11 岁)、吴乙(13 岁)兄弟也来到王某等人之间,与王某等人在水中相互泼水嬉闹。当其他人陆续上岸时,王某先将吴乙推开,吴乙潜入水中从王某身后游向西岸, 尔后, 王某又将与其继续嬉闹的吴甲一手托其腹部,一手拥其臀部,向深水区用力推去,吴乙见状大喊:“俺弟弟不会水。”但王某已将吴甲扔到了深水区,吴甲即下沉。吴乙在岸边高声呼救,王某站在浅水区未动。约 5 分钟后,与王某同来的宋某听到呼喊,即潜入水中寻找,但吴甲终因溺水而死亡。
问:王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其主观罪过是什么?为什么?【答案见P376 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答:王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其犯罪形态是既遂,在主观上罪过是间接故意。
王某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理由如下:从四要件来进行逐一分析(1)犯罪主观方面上,王某将年仅11岁的吴某扔向深水区,自己先行行为导致被害人身陷生命危险中,王某因此负有救助义务,消除自己产生的危险或威胁,但是其本人却放任了这种结果发生,并最终被害人死亡,因此主观方面属于间接故意犯罪主体上(2)王某已经年满16周岁,符合刑事责任要求,具有完全辨认和控制其行为的能力,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3)犯罪客体上,侵犯了他人生命权。(4)犯罪客观方面上,王某的危害形式是一种被动的不作为,并且其有能力进行救助,但是没有,其危害行为与被害人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综述,其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既遂。
2.左某,男,30 岁,无业。外地来京务工人员魏某经常乘坐往来于住地与工地之间的公共汽车, 并多站在女青年背后, 趁人不注意时做一些下流动作。一次其正在实施下流行为时,被同在车上的左某看到。魏某到站下车后,左某便一直尾随其后,直到进了魏某的单位大门,左某上前谎称自己是公交分局的民警,让魏某跟其到分局走一趟,并说:“如果现在交了罚款就没事了。”魏某只好将身上携带的 2600 元钱全部交给了左某。此后两个月中,左某先后 6 次找到魏某,从他手中拿走了 10000 余元钱。
问:左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答案见P438 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
答:左某首先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较大财物的行为,其次该行为也构成了敲诈勒索罪。(1)犯罪客体上,侵犯了他人私有财产所有权(2)犯罪主体上,左某年满16周岁,符合主体要求,具有完全辨认和控制其行为的能力(3)主观方面上,左某处于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第四,客观方面上,左某采用威胁的方法,并且多次实施敲诈,数额较大,符合客观方面行为方式。最后,左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属于加重情节,应当加重处罚。
其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敲诈勒索法定刑更重,所以最终定敲诈勒索。
四、论述题
1.论述犯罪未遂。 【答案见P136 第十一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答: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成立的前提条件,它表明行为人的犯罪活动已经进入犯罪实行阶段。
第二、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的行动没有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为犯罪未遂;
第三、犯罪未得逞还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犯罪未遂的实质要件。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犯罪本意的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可分为三种类型:与犯罪人无关的客观原因、犯罪人自身的客观原因、犯罪人的主观认识错误。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两种标准分类(1)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终了为标准, 可将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犯罪分子已经实行完毕他认为犯罪所必要的全部行为,但是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犯罪分子没有实行完毕他认为犯罪所必要的全部行为。(2) 以犯罪人实施犯罪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 可将犯罪未遂分为能犯的未遂与不能犯的未遂。 所谓能犯的未遂, 是指犯罪行为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 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既遂的情况; 所谓不能犯的未遂, 是指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
2.论述犯罪客体的分类及其意义。 【答案见P58 第六章犯罪客体】
答:犯罪客体是受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合法权益。
根据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范围大小,可以把犯罪客体分为三个层次,即犯罪的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合法权益的整体,研究一般客体有助于从整体上把握犯罪的性质。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某一类合法权益。研究同类客体有助于讲形形色色的犯罪行为按其所侵犯法益的共同性归纳为若干类,便于简历系统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某种具体的合法权益。直接客体有可以分成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所谓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直接侵犯一种特定合法权益即可成立的犯罪的直接客体。所谓复杂客体,是指必须直接侵犯两种以上的特定合法权益才能成立的犯罪的直接客体。研究直接客体有助于准确把握每一种具体犯罪的性质,为判断罪重与罪轻、此罪与彼罪提供参考。
3.论述洗钱罪的客观方面表现。 【答案见P329 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答:洗钱罪,是指明知是①毒品犯罪②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③恐怖活动犯罪④走私犯罪⑤贪污受贿犯罪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⑦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洗钱罪的特征是:
第一、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掩饰隐瞒八种上游犯罪的违法及其产生的收益之来源和性质的行动。掩饰、隐瞒的手段和方式多种多样,具体表现为以下5种:⑴提供资金账户的。⑵协助将资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⑶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⑷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⑸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第三、主要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在实践中,犯本罪的单位主要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这八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周转,使之成为合法收入。其目的是为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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