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刑法学)
一、名词解释(共 6 题,每题 3 分,共 18 分)
1.犯罪中止 【答案见P141 第十一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答: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主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
2.防卫过当 【答案见P119 第十章刑法中的正当行为】
答:防卫过当,是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行为。
3.直接客体 【答案见P59 第六章犯罪客体】
答: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某种具体的合法权益。
4.牵连犯 【答案见P166 第十三章罪数】
答:牵连犯,是指为实现某一犯罪目的,而其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有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5.职务侵占罪 【答案见P433 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
答:职务侵害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6.投放危险物质罪 【答案见P265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简答题(共 4 题,每题 10 分,共 40 分)
1.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采取何种原则?根据该原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现行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答案见P34 第三章刑法的适用效力】
答:我国现行刑法典第12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本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但是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
根据这一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刑法生效前这段时间内所发生的行为,如果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又未超过追诉时效,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无论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或任务不是犯罪的,都适用当时的法律,即不认为是犯罪,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因而现行刑法没有溯及力。
第二、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现行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而且未过追诉时效,则适用现行刑法,即不认为是犯罪,因而现行刑法具有无条件的溯及力。
第三、当时的法律和现行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而且未果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及现行法律没有溯及力。
第四、行为时法律与现行法律对量刑情节或刑罚制度有不同规定的,其有无溯及力同样取决于是否对被告人有利。
第五、对跨越现行刑法实施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的行为,应统一按现行刑法处理。但1997年刑法典处理较轻的,在量刑时可适当从轻。
2.强奸罪中强奸妇女的行为与奸淫幼女的行为有哪些主要区别? 【答案见P382 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答:强奸罪与奸淫幼女罪区别:
第一、客观不同。对于已满14周岁的妇女而言,强奸行为所侵害的是妇女的正当性交行为的自由权;不满14周岁的幼女是侵害的身心健康。
第二、即遂的标准不同。一个是“插入说”与“接触说”。
第三、客观方面不同。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言,行为人奸淫行为的成立并不已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未必要条件。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同意,只要行为人明知其是幼女,并且与其发生了性行为,就属于奸淫幼女的行为,并构成强奸罪。这是法律对于幼女予以的特殊保护。
3.什么是未遂犯?犯罪未遂应当具有哪些特征? 【答案见P136 第十一章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
答: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成立的前提条件,它表明行为人的犯罪活动已经进入犯罪实行阶段。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失职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
第二、犯罪非得逞,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构成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为犯罪未遂;已经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为犯罪即遂。
第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的实质要件。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犯罪本意的原因。
4.根据刑法的规定,妨害公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哪些行为?【答案见P444 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答: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际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的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
第一、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从事的公务活动。
第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正在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具体包括五类行为: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⑵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动。⑶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⑷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⑸据司法解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止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本罪论处。
第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有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构成本罪。
第四、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故意进行阻碍。
三、案例分析(共 3 题,共 32 分)
1.钟某,男,37 岁,农民。吴某,男,39 岁,农民。钟某与同村农民苏某因宅基地问题素有矛盾, 多次吵骂打架, 遂产生行凶恶念。 钟某便请同村开小卖部的朋友吴某弄点 “毒鼠强” (国家禁用鼠药),吴某推说不好弄,钟某提出可以多出点钱,吴某遂同意。在交货时,吴某追问钟某究竟想干什么,钟某说“想整一下苏某”,吴某听后说:“苏某那家伙是该整整。你爱咋整就咋整,不过事情整大了,别把我端出来。”钟某说:“你放心,我哪是出卖朋友的人!”钟某知道苏某有每天早上都要到一早点铺喝豆浆吃油条的习惯, 便于某日凌晨, 潜入该早点铺作坊内,将毒鼠强投入盛有约 20 斤豆浆的大缸内,然后溜走。当天早上,该早点铺老板发现缸里豆浆异常,便将豆浆倒掉,没有任何人中毒。
问:(1)上述被告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4 分)【答案见P145 第十二章共同犯罪】
答:钟某和吴某属于共同犯罪。首先双方具有共同故意,吴某明知钟某向其索要毒药很可能是为了毒害他人,且放任了这种结果发生,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吴某为钟某毒害他人,帮组其购买毒药,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并且都符合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15年案例考察的论述题为论述共同犯罪,一定要全面理解我们共同犯罪构成要件,区分不属于共同犯罪的特殊情况。
(2)上述被告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答:主要考察危险犯的知识。钟某和吴某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1)客观方面上,两者共同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犯罪主体上,钟某和吴某已满14周岁,具备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3)主观方面上,两人均有共同犯罪故意(4)客体上,侵犯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3)上述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未遂?为什么?
答:属于犯罪既遂。注意:投放危险物质是危险犯,不需要结果,只要造成危险状态即可。危害公共安全一章基本都是危险犯,不需要特定结果发生即可既遂。
2.甲某、乙某、丙某等三人为偷电缆卖钱,从 1999 年 1 月至 2000 年 12月间共盗割正在使用的电线 1 万余米,价值人民币 13 万元,并致使 1 座110 千伏高压输电线路铁塔折断倒塌, 共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 40 万余元。
问:(1)甲某、乙某、丙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5 分) 【答案见P283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甲某、乙某、丙某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却触犯了两个罪名。首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同时三个人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行为有危及了公用安全,且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2)应当以什么罪名定罪处罚?为什么?(5 分)
答: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甲某、乙某、丙某实施了一个盗窃电线的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理,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法定刑一般高于盗窃罪的法定刑,因此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处罚。注意想象竞合的构成要件。
3.吴某,男,25 岁,无业。2002 年 7 月 11 日傍晚, 吴某手持一把弹簧刀在火车站附近东水井胡同守候, 伺机作案。 约 20 时许, 吴某见刚出车站的妇女孙某独自手拎提包 (内有现金、手机、相机等,价值 7000 余元)拐进胡同,周围并无其他人,便将刀塞进裤兜,迎面向孙某走去,乘孙某不注意,伸手猛力一拽,夺走孙某的提包。
问:吴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12 分)
答:吴某构成抢劫罪。属于刑法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牢记两种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1)实施了抢夺行为(2)抢夺中携带了凶器,并且凶器没有向被害人显示,进行抢夺,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条件,所以应当认定为抢劫罪。若向被害人显示,造成心理威胁,构成典型抢劫罪。这是需要重点掌握知识,既可以出在论述简答也可以直接单独考察案例。注意一点,269条转化型抢劫里面只需要暴力威胁即可,不一定需要使用暴力才可以转化。
四、论述题(共三题,每题 20 分,共 60 分)
1.论述成立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答案见P115 第十章刑法中的正当行为】
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时间,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的是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时间过程。只有在这一时间内防卫才可以正当防卫。第一,所谓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指的是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实施不法侵害行为,致使合法权益受到直接侵害或紧迫威胁。第二,所谓不法侵害行为尚未结束,指的是不法侵害对合法权益造成的危险状态尚未消失,威胁尚未解除。它主要表现在:(1)不法侵害为实行终了(2)不法侵害未自动终止(3)不法侵害为被迫停止
无论是尚未开始的不法侵害行为,或者是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行为,由于客观上并未出现或不再存在正当防卫的现实需要,因而不能实行正当防卫。如果在此刻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分为:(1)事先防卫:即对方只有单纯的侵害意图表示或只有不法侵害预备行为而实行的防卫(2)事后防卫:即对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行为,继续防卫,或刚开始防卫。无论是事先还是事后均不具备防卫的时间要件,不能成立正当防卫,造成了严重后果,根据行为人有无罪过以及罪过的性质做不同的处理。
2.论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举例说明) 【答案见P265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就不构成该罪。
(2)客观要件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该罪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①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②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③破坏井下通风设备④故意传播突发性病原体
(3)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必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危害性。
3.论述刑法上的不作为 【答案见P67 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
答: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不作为的特征:
(1)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
(2)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
(3)行为人未履行法律义务
法律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 这里的法律不仅仅指刑法也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总和
(2)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例如作为公安机关,消防警察在遇到危险时特有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主要是法律上能设定权利义务的行为,例如劳务合同等。
(4)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使得刑法保护的法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以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发生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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