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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1-10 10:01 分类:历年真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2年硕士研究生初试笔试科目试题

820 刑法卷

一、名词解释

1.刑讯逼供【答案见P395   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答: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2.刑法修正案【答案见P4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答:所谓刑法修正案,是指在刑法典生效后,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保持刑法典原有体系结构不变的基础上,以修正案的形式集中对刑法典的内容作出修改、补充的法律规范。

3.属地原则

答:属地原则,又称领土原则或属地主义,是指以低于为标准,主张只要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不论犯罪人为何国籍,均使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4.危险驾驶罪【答案见P287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5.牵连犯【答案见P166     第十三章罪数】

答:牵连犯,是指为实现某一犯罪目的,而其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及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二、简答题

1.我国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可能转化成故意伤害罪的行为有哪些?【答案见P381  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答:我国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可能转化成故意伤害罪的行为有:

第一、根据刑法第238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二、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嫌疑犯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

第三、根据刑法第248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的,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第四、根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五、根据刑法第333条的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
    2.盗窃罪的客观要求中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答案见P418   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

答: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第一、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仅限于动产。

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第三、主体是一般主体,限于自然人,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以上。

第四、主观方面只能处于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不作为的特征【答案见P67   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

答: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行为人系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的人,即特定的法律义务的存在是不作为成立的前提条件;

第二、行为人具有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法律义务。

4.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和区别【答案见P105   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

答: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在认识因素上都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认识,而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望,即不是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表现在:

第一、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不同。间接故意对于危害结果可能转化为现实并为发生错误的估计,他认识到了这种转化的可能;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危害结果转化为现实发生了错误的估计,虽然认识到可能性,但基于行为人的自身的调条件及外部环境,他认为并不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较低,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较高。

第二、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不同。间接故意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不同于直接的追求,但却是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结果的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即并不反对、不排斥危险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危害结果是希望其不发生的,行为人相信危害结果不糊发生是有主客观依据的,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实际上持一种排斥、否定的态度。

5.一般累犯的条件【答案见P208   第十七章刑法裁量制定】

答:一般累犯,又称为普通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年内又犯应当处罚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

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有:

第一、罪质条件。一般累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是除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之外的普通刑事犯罪,或者其中之一罪是此类普通刑事犯罪。这一条件是划分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的根本界限。

第二、主体条件。一般累犯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已满18周岁的人。换言之,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第三、罪过条件。一般累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

第四、刑度条件。一般累犯的前罪已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则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第五、时间条件。一般累犯的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三、论述题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答案见P123   第十章刑法中的正当行为】

答: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都是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为了制止或避免现实存在的危害而采取的合法的紧急措施,都属于刑法中的正当行为。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主要是:

第一、针对的危害来源有所不同。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危害即来自于他人的不法侵害行为或人的生理原因,也可能来自于自然界的力量或动物的侵袭,危害来源较多样和广泛;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危害只来自于他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其来源行对单一和狭窄。

第二、被损害的权益不同。紧急避险所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所侵害的,则是不发侵害者本人的利益。

第三、选择实施行为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只有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以排除危险的情形下,才可是选择实施;正当防卫则无此限制。

第四、对必要限度的具体标准要求不同。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时,该损害才被认为是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应有的损害;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防务所造成的损害还要与所保护的保护权益、制止不法侵害的紧迫情况及实际需要基本相适应,就应认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制,是应有的损害。

第五、对实施者的身份要求不同。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避免本人危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排除危险的特定责任的人员;而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

四、案例题

王某某和李某某二人商量着去搞点钱,某日晚在某市站前广场拦住一抱小孩妇女赵某某,把刀架在孩子脖子上,要求赵某某交出身上所有钱财,赵某某不从,李某某就从她身上搜出600块钱和一步价值1600元的手机,将赵某某放走。王某某嫌钱少,就用赵某某的手机打给她的丈夫任某某打电话,说他老婆孩子在自己手上,要他带20万来赎人。任某某没有凑够钱,就空着收到了约定地点打算探个虚实。王某某见其没有钱,就踹了他一脚叫他滚,任某某转身走出二十余米后,李某某怕其报警,追上前连刺其背部几刀致其死亡。

问:这两个人分别构成什么罪,说明理由。【答案见P412    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

答:首先,两者属于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的共犯。其次,王某某与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向他人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不构成共同犯罪(共犯要求所有犯罪主体上都必须承担责任),因为李某某未满16周岁,不承担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所以王某某单独构成敲诈勒索罪。最后,李某某由于担心任某某报警,另起犯意,故意杀害人,因此李某某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综述,两者构成抢劫共犯,;王某某单独构成敲诈勒索,李某某单独构成故意杀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3年硕士研究生初试笔试科目试题

820 刑法卷

一、名词解释

1、破坏交通工具【答案见P266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故意破坏火车汽车船只电车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盗窃罪【答案见P418  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

答: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3、刑法的溯及力【答案见P33   第三章刑法的适用效力】

答:刑罚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效力。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4、特别累犯【答案见P209   第十七章刑法裁量制定】

答:特别累犯,是指前罪与后罪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累犯。根据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即构成特别累犯。

5、法条竞合【答案见p249    第二十章刑法分论概述】

答:法条竞合:指的是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律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由于数个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着包容或交叉关系,因而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律条文而排斥其他法律条文。

二、简答题

1、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答案见P141   第十一章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

答:犯罪预备是指已经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意外的原因而为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形态。

(1)行为人已经实施预备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犯罪。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出于主观意志之外的原因。

(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答案见P112   第十章正当防卫】

答:减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防卫起因,是客观存在不法侵害。一是正当防卫是不法侵害直接引起的,二是不法侵害必须客观存在。如果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并实施所谓的防卫,以致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为假想防卫。

(2)防卫时间,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的是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时间过程。只有在这一时间内防卫才可以正当防卫。第一,所谓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指的是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实施不法侵害行为,致使合法权益受到直接侵害或紧迫威胁。第二,所谓不法侵害行为尚未结束,指的是不法侵害对合法权益造成的危险状态尚未消失,威胁尚未解除。它主要表现在:不法侵害为实行终了不法侵害未自动终止不法侵害为被迫停止

无论是尚未开始的不法侵害行为,或者是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行为,由于客观上并未出现或不再存在正当防卫的现实需要,因而不能实行正当防卫。如果在此刻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分为:事先防卫:即对方只有单纯的侵害意图表示或只有不法侵害预备行为而实行的防卫事后防卫:即对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行为,继续防卫,或刚开始防卫。无论是事先还是事后均不具备防卫的时间要件,不能成立正当防卫,造成了严重后果,根据行为人有无罪过以及罪过的性质做不同的处理。

(3)防卫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4)防卫意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决意制止不法侵害。如果为了某种非法目的或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进行的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防卫挑拨:即为了达到某种非法目的,故意挑逗并引起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偶然防卫:行为人在故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时,恰遇他人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在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因而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的行为。

(5)防卫损害: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明显超过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行为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一在客观上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已经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重大损害,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二在主观上,虽然防卫人任然具有为了使得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决意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但同时又具有某种性质主观罪过,一般来说大多属于过失,在少数情况下不排除间接故意的情况,即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重大损害,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3、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答案见P237 第十九章刑罚执行】

答:(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4、论共同犯罪形式【答案见P148  第十二章共同犯罪】

答:(1)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

所谓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所谓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2)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特定的分工所作的分类。简单共犯亦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共犯人都是实行犯,不存在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问题。而复杂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不仅存在直接着手实施共犯行为的实行犯,还有组织犯或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分工。

(3)事前无通谋与事前同谋犯罪

事前无通谋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开始着手实行犯罪时候或实行犯罪过程中形成的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开始着手实行犯罪前,进行了商议和策划,并在次基础上形成的共同犯罪。

(4)一般共同犯罪与集团共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没有共同形式的犯罪,集团共同犯罪是指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犯罪集团特征:三人以上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性有较为固定组织形式主要表现在组织成员固定,有明显的首要份子,成员之间存在着领导被领导关系。

三、论述题

1、论述紧急避险成立要件【答案见P120  第十章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紧急情形下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1)避险起因:必须是客观存在一定的危险。危险来源主要有四种①自然破坏力量对合法权益造成的危险②动物侵袭的危险③他人的不法侵害行为④人的生理原因

(2)避险时间:危险正在发生之时。事先与事后都不符合避险时间要求。

(3)避险选择,必须是不得已的选择,只有在不得已紧迫情况下才能采取。

(4)避险意图: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5)避险损害的权益,属于第三者。

(6)避险损害,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避险所保护的法益必须要大于所损害的法益,才认定为符合规定。

(7)避险主体,避险不适用职务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例如公安机关警察执行公务,消防警察参与救火等。

2、论述不作为义务来源【答案见P65    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

 答: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不作为的特征:

(1)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

(2) 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

  (3)行为人未履行法律义务。

法律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 这里的法律不仅仅指刑法也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总和。

(2)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例如作为公安机关,消防警察在遇到危险时特有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主要是法律上能设定权利义务的行为,例如劳务合同等。

   (4)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使得刑法保护的法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以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发生的义务。

四、案例分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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