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法理学(620)
一、名词解释(共计5题,每题3分,共15分)
1、授权性规则
答: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在法律条文中通常使用“有权。。。”、“享有。。。权利”、“可以。。。”等词表示。
2、立法
答:立法,又称法的创制、法的创立、法的制定等,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他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以及认可、解释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3、法律移植
答:法律移植的基本含义是,在鉴别、认同、调适和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他国或他地区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的一种法律发展的重要手段。
4、法典编纂
答:法典编纂,是指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文件中的属于同一类或者同一法律部门的现行法律规范进行整理、审查、修改、补充,并在此基础上编制成一部具有完整结构的、内部协调一致的系统化法典的活动。
5、法系
答:法系指的是具有共同的法律文化传统或共同的法律外部特征的若干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二、简答题(计5题,每题6分,共30分)
1、简述实体法与程序法且说明二者据以区分的标准。
答:这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而进行的划分。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为主的法律。而程序法,是指以保证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施,或者职权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
2、简述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答:第一、形成的时间与条件不同。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产物,是在私有制和阶级出现以后,才与国家同步产生的。它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运用国家权力,通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道德产生于原始社会,伴随着人类的出现,原始的、质朴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就已存在。它是人们在共同的生产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一般不需要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制定和颁布。
第二、表现形式不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是体现国家意志的,需要通过各种正式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判例法、习惯法等,其制定、修改和废除都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道德规范出于人们社会生活的日积月累、约定俗成,道德的是与非一般取决于人的心理判断。
第三、规范的内容及体系、结构不同。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二者缺一不可,权利与义务的双向调整是法的基本特征之一。而道德规范侧重于对人们义务的规定。道德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要求的是他人利益高于本人利益、个人利益服从社会整体利益。一种思想或行为之所以称得上道德,就在于它总是要或多或少地有利于他人或整体社会。
第四、实施的方式不同。法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通过,民事、行政乃至刑事等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手段制裁违法行为,对社会成员形成威慑,从而强迫人们遵守。但道德的维系归根结底要依赖于人的内心信念,而不是有组织的制裁,这也是道德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本质特征。
第五、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法并不能调整一切社会关系,只是调整那些对建立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的社会关系。道德的调整范围则比法律广泛得多,可以说任何社会交往和人际关系都或多或少地手道德的调整。
第六、存在的历史时期及发展命运不同。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将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消亡而消亡。道德则是贯穿于整个人类社会各种社会形态中的社会现象,原始社会,国家和法律消亡之后,道德依然存在,而且将独自承担调整社会关系的任务。
3、简述我国法律解释的体制。
答:我国法律解释体制是以最高权力机关常设机构的立法解释为主体,其他解释从属于立法解释的一个综合的制度系统。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也称为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和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所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正式解释根据法律解释的主体地位极其效力来划分,大体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
第一、立法解释。立法解释包括狭义和广义两种。从狭义上说,立法解释仅指国家立法机关进行的法律解释;从广义上说,立法解释包括有权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的国家机关或授权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解释。
第二、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有权解释法律的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进行的解释。在我国行政解释主要包括两种情况:(1)国务院及其主管行政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查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注意,该解释的效力仅限于其所管辖区域内。
第三、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针对审判和检查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法规的问题进行的解释。这种解释对于指导具体司法工作、保障司法活动的统一起到了关键的作用。非正式解释,也称为无权解释,是指未经法律明确授权的机关、团体、组织或个人对法律作出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非正式解释通常包括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学理解释,是指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出的学术性和常识性的解释。任意解释,是指在司法活动中的当事人、代理人和公民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4、简述绝对权(一般权利)与相对权(特殊权利)的不同之处。
答:一般权利又称“对世权利”是指权利主体无特定的义务主体与之相对,而以一般人(社会上的每一个人)为可能的义务人。这种权利的内容是排除他人的侵害,通常要求义务主体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
特殊权利又称“相对权利”、“对人权利”或“特定权利”,是指权利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当,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义务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义务主体根据权利人的合法要求作出一定行为,以其给付、协助等行为使特定权利主体的利益得以实现。
5、简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程序。
答:根据立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国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第一、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议案,是指依法享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法的制定、修改、废止某项法律的正式建议。提出法律议案是法的创制程序的开始,议案一经提出,立法机关就应当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第二、法律草案的审议。审议法律草案,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行审查和讨论。
第三、法律草案的表决。法律草案的表决时立法机关对法律草案表示最终的态度。这是立法程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步骤。表决的结果有两种:草案获得了法定数目以上的人的赞同,即通过;没有获得法定数目以上的人的赞同,即不通过。草案一经通过,就称为正式的法律文件。在中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在表决方式上,通常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近年来又增加了一种以电子表决仪进行表决的方式。
第四、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以一定的形式将通过的法律正式公开,以便全社会遵照执行。凡是未经公布的法律,都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三、论述题(计2题,每题15分,共30分)
1、如何理解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答:所谓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指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构成,以及这些要素和成分是以何种逻辑联系结为一个整体。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应当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
(一)假定条件亦称“条件”、“条件假设”、“假定”,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或情况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
(二)行为模式亦称“处理”、“权利义务规定”,是指法律规则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即允许人们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的规定。行为模式往往有三种,一是“可为模式”,即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的行为模式。二是“应为模式”,即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的行为模式。三是“勿为模式”,即规定人们禁止做什么的行为模式。
(三)法律后果亦称“后果归结”、“法律后果归结”,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态度。根据人们做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有两种。一种是肯定的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奖励。一种是否定的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要求恢复、补偿,等等。
2、论法律的适用。
答:司法,又称为“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其特征:其一,司法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其二,司法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其三,现代司法具有专业性的特点。其四,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权威性。其五,司法往往具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
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第一、司法的合法原则。司法必须奉行合法原则。合法原则要求在司法过程中既要遵守实体法,也要遵守程序法。在我国,这条原则具体表现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司法平等原则。司法平等原则要求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方面存在任何差异,在适用法律上应当一律平等对待。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都应给予平等的司法救济和法律保护,任何公民从事了违法犯罪行为,都应平等地受到司法审判和法律制裁。
第三、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是司法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安身立命之所在。司法必须独立,否则毫无公信和威信。司法权独立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必须独立行使司法权,只认可事实,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在我国,坚持司法独立原则,就要反对来自行政机关和社会舆论对司法的不正当干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事实上,司法权如同其他权力一样,都要受到合法的监督和约束。对司法权的监督主要来自以下方面:其一,司法机关要接受执政党的领导和监督,这是司法权正确行使的政治保证;其二,司法机关要接受国家权利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要对国家权利机关负责;其三,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也存在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和约束往往是通过审判监督制度来实现的;其四,司法权也要接受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还要接受舆论的监督。司法独立强调办理具体案件要排除对法外因素的考虑,而对司法权力的合法监督则保障司法正常进行,两者之间并不矛盾。
第四、司法责任原则。对于国家机关来说,拥有权力的同时也就意味着负有责任。司法责任原则表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依法审判公正廉明,如果因为滥用权力或者工作失误出现冤假错案从而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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