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法理学(620)
一、名次解释(5分*5=25分)
1、法的渊源
答:法的渊源,亦称“法源”或“法的形式”,是指依据不同的来源而取得不同的法律效力,或者产生不同作用与影响的法之外的表现形式。
2、法律部门
答:法律部门,又称为法的部门或部门法,它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法系
答:法系指的是具有共同的法律文化传统或共同的法律外部特征的若干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4、法律移植
答:法律移植的基本含义是,在鉴别、认同、调适和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他国或他地区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的一种法律发展的重要手段。
5、法律汇编
答:法律汇编,亦称为法规汇编,是指对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系统的整理编排,汇集成册的活动。法律汇编仅仅进行整理和汇集工作,不改变文件的内容,因而不是法律的创制活动。
二、简答题(7分*5=35分)
1、简述法律责任的规则原则
答:归责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责任时必须依照一定的原则。在我国,规则原则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责任法定原则。责任法定原则的含义包括:(1)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有法律规范预先预定;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时,一般应当依据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2)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反对任何责任擅断、没有法律根据进行“非法责罚”的行为。(3)责任法定原则还反对责任人不利的溯及既往。
第二,因果联系原则。其含义包括:(1)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2)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英国联系。(3)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关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有时还存在一因多果,或一果多因。
第三,责任相称原则。其含义包括:(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2)法律责任确认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危害和损害相适应。(3)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还应与行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第四,责任自负原则。责任自负原则的要求是:在一般情况下,法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做出了会导致法律责任行为的行为人本人。责任自负原则反对的是古代社会的株连、连坐等极端残酷的团体责任制度。但是,这一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为了社会利益的需要,也会产生责任的转移承担的问题。
2、简述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答:所谓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指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构成,以及这些要素和成分是以何种逻辑联系结为一个整体。法律规则的逻辑机构应当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
(一)假定条件亦称“条件”、“条件假设”、“假定”,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或情况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
(二)行为模式亦称“处理”、“权利义务规定”,是指法律规则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即允许人们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的规定。行为模式往往哟三种,一是“可为模式”,即规定人们做什么的模式。二是“应为模式”,即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的模式。三室“勿为模式”,即规定人们禁止做什么的行为模式。
(三)法律后果亦称“后果归结”“法律后果归结”,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是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态度。根据人们做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有两种:一种是肯定的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一种是否定的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
3、简述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答:法产生的规律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法是人类社会基本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第二,法的产生是一个长期、渐进的发展过程;第三,法的产生经历了由自发到自觉、行为调整方式由个别到一般的发展过程;第四,法的产生是一个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或成文法的过程;第五,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与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相互融合到渐渐分离的过程。
4、简述立法的一般程序
答:根据立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国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第一,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议案,是指依法享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法的制定、修改、废止某项法律的正式建议。提出法律议案是法的创制程序的开始,议案一经提出,立法机关就应当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第二,法律草案的审议。审议法律草案,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行审查和讨论。
第三,法律草案的表决。法律草案的表决是立法机关对法律草案表示最终的态度。这是立法程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步骤。表决的结果有两种:草案获得了法定数目以上的人的赞同,即通过;没有获得法定数目以上的人的赞同,即不通过。草案一经通过,就成为正式的法律文件。在中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半数通过。在表决方式上,通常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近年来又增加了一种以电子表决仪进行表决的方式。
第四,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以一定的形式将通过的法律正式公开,以便全社会遵照执行。凡是未经公布的法律,都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5、简述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
答:科学进步所产生新的科技知识,不断被运用到法律领域,成为制定法律的重要科学依据。科技的发展扩展了法律调整的领域,在科技的研究发明和推广应用的实践活动中出现的大量新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规范的调整。科技的发展改变着人类的面貌,不断为人类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开辟新的领域、提供新的方法。科技的发展还引起了有关的传统法律概念和原则的变化。同时也影响了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方式和内容,促进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方式和内容的更新和发展。
(一)科技对立法的影响:第一,科技的发展对一些传统法律领域提出了新的问题,使刑法、民法、国际法等传统法律部门面临着种种挑战,使各个法律部门的发展不断深化。第二,科学技术及其研究成果被大量运用到立法领域中,促使法律规范内容的日趋科学化。
(二)科技对司法的影响:科学技术的进步,尤其是现代高新科技成果的不断涌现,毫无疑问地对司法制度的进步和晚上起着促进作用。
(三)科技对法律研究的影响。第一,科技的发展导致信息量的剧增和信息交换技术的进步,为人们建立更加直接和更为广泛的社会关系提供了 极为有利的条件。第二,科技对法制信息机制发生影响,并由此影响整个法的运行机制和法学研究方法。第三,科技使法学的研究方法有了根本性的突破。第四,科技促进法学教育发展,增强公民守法的自觉性。
三、论述题(15分)
1、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答: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可以概括为:第一,结构上的相互关系。权利和义务两者是相互关联的,即对立统一的。第二,数量上的等值关系。权利和义务在数值上是等值的。第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权利和义务各有其独特的而总体上又是相互补充的功能。第四,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从价值意义或综合意义的视角,在法律体系,也就是权利义务体系中,权利和义务是有主要与次要、主导与非主导之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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