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6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刑事诉讼法学(75分)
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 3分,共15分)
1.刑事诉讼
答:刑事诉松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全部活动。
2.两审终审制
答:两审终审制,是指刑事案件最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一种审级制度。依照两审终审制的规定,第一审法院判决后,如果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则其判决还不能生效,须经第二审法院审理后,所作的裁判才是终审的裁判,当事人不得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抗诉。
3.侦查
答: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4.通缉
答:通缉,是指公安机关通令缉拿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活动。。
5.合议庭
答:合议庭是指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数人集体审判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
二、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二审程序与再审程序的区别?
答:再审程序与二审程序主要有以下差别:
第一、审理对象不同。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其中包括正在执行或者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而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则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第二、提起的主体不同,再审程序是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而二审程序是由具有上诉权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过被告人同意的近亲属、辩护人提出上诉,或者同级人民捡察院提起抗诉而引起的。
第三、提起的理由不一样。再审程序对提起理由进行了严格的法律限制,必须经有启动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己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才能提起。二审程序的提起则没有这样的限制,只要有上诉权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过被告人同意的近亲属、辩护人提出上诉,无论何种理由以及是否充分。都必然引起二审程序。
第四、提起的期限不同,再审程序没有期限限制,只要发现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有权提起的主体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而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上诉或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判决为10日,裁定为5日,如果超过期限又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
第五、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没有特别的限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人民法院。而按照二审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只能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第六、适用刑罚的原则不同。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按照再审程序重新审理案件是否可以加重被告人刑罚处罚的后果。根据司法解释,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二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但是,刑事诉讼法对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案件必须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只有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一方提出上诉的情况下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七、作出裁判的法律效力不同。按照第二审程序作出的裁判一经作出作出,除法律规定需要复核的案件以外,即为生效裁判。但是,再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再审裁判所适用的程序和审级。如果生效裁判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允许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抗诉。如果生效裁判的案件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裁判,不允许上诉、抗诉。
2.简述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
答:人民检察院对办案机关违法立案和有案不立的监督。
(1)所谓“违法立案",是指立案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对不应当立案案件而予以立案的情形。根据《立案监督规定》,检察机关对投诉进行审查后,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己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这表明,检察机关应当重点监督那些性质和危害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
(2)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有案不立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分两步进行:
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当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时。首先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通知后,应当在7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
通知立案。人民捡察院如果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时,即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立案通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予理睬,而应当在巧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通知人民检察院。
3.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遵守的主要程序规则
答:(1)讯问的主体。今晚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
(2)讯问的地点。一是案发现场;二是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办公场所;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异地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拘传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三是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3)询问的内容。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4)询问笔录与书面供词。询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字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5)讯问过程录像录音。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6)询问聋、哑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因为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才,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7)拘留、逮捕的讯问时间。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8)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4.简述回避条件
答:回避的理由,是指由法律规定实施回避所必须具备的根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回避的理由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第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第四、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五、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或者参加过木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
第六、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成员,不能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5.简述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
答: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而暂停法庭审判,待该情形消失后,继续开庭审判。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第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第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三、论述题(每题10分,共20分)
1.试论辩护人的责任
答:现行法律要求辩护人承担的责任可以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两个方面:所谓积极的责任,是指辩护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谓消极的责任是指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干优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否则,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责任,辩护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地位,提现如下:
其一、辩护人在履行辩护职责发表辩护意见时,只服从法律和事实,其意志不受其他任何组织、机关团体或个人的干扰。
其二、在委托辩护中,在某些情况下,辩护人虽然需要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如申请回避、提出上诉,但是,辩护人在行使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以及发表辩护意见时。享有完全独立自主,不受委托人的意志束缚。
其三、在指派辩护中,法院虽然有权指派辩护人,但是,不能影响要求辩护人接受对其案件的意见或看法,或要求辩护人按照法院的旨意进行辩护。
其四、辩护人在行使会见、调查取证、阅卷、申请取保候审、传唤证人出庭等诉讼权利时,需要公、检、法等机关的配合和支持,但是,这些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辩护人施加压力,要求其改变辩护意见或行为。第五,辩护人在履行职责时,独立于其他革位、团体、组织或个人。
2.我国刑事诉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谈你对这一条文的理解。
答: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对于某些证明力难以确定的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以增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作为定罪的根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规定,强调了不能把被告人的供述作为定罪和处罚的惟一证据,口供必须得到其他证据的补强才具有证明力。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口供需要补强的规则。
此外,根据司法解释,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一、未成年人所作出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第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第三、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第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此外,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即使几个同案被告人都作了供述,其证据仍然不足。没有补强证据,即使同案被告人口供一致,仍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建议今后再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
四、案例分析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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