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刑事诉讼法(75分)820刑诉卷
一、名词解释(4分*5=20分)
1.逮捕
答:逮捕时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避免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2.直接言词原则
言词原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切当事人和证人提供证词,都必须以言词的方式作口头的陈述。尤其在法律调查中,对案件的查证和对全部证据的审查都必须以言词方式进行,即应当众进行口头询问、交叉询问和辩论、质证,不允许仅用案件中的书面材料来认定案情和作为判决的依据。
直接原则是由言词原则所派生出来的另一个诉讼原则。它要求诉讼的各个阶段,无论进行侦查、起诉还是审判,都必须由办案人员直接了解案情,亲自进行调查和询问。尤其在开庭审判时必须要让当事人出庭应诉并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当庭陈述案情和进行辨证、质证。法官只应根据当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得出的直接印象做出判决,而不能仅仅依据间接得出的情况推断案情。
3.专门管辖
答: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4.刑事侦查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
5.审判监督程序
答: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生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其重新审判所遵循的步骤、方式和方法。
二、简答题(6分*5=30分)
1.我国刑事诉讼规定的辩护种类有哪些?
答: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自己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
委托辩护,是指律师或其他公民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的委托,充当辩护人,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
指派辩护,是指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派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2.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内容有哪些?
答: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内容包括:
第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是否清楚,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第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
第三、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印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第四、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第五、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第六、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是否适当。
第九、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第十,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信息是否扣押、冻结并且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物品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已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3.刑事诉讼中应当回避的法定理由包括哪些?
答:回避理由是指有法律规定实施回避所必须具备的根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回避的理由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了;近亲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第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亲属和本案有关利害关系。第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第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第五,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回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第六,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正常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或者参加过本案的侦查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检查人员。第七,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人员,不能再参与本案的其他程序的审判。
4.取保候审保证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保证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与本案无牵连;第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第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第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5.简易程序适用哪些刑事案件?
答: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并且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批:
第一、案件事实清晰,证据充分的。
第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第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诉讼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为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第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第四、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三、案件分析(15分)
被告人杨明,国有证券公司经理。200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杨明挪用巨额公款100玩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杨明确有挪用公款的事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杨明立案侦查。2008年11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杨明,并派出侦查人员将其逮捕。11月8日,杨明聘请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10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10万元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杨明被取保候审。2009年8月1日市检察院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杨明德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杨明有期徒刑5年。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杨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二审程序。二审法院经不公开审理后,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判被告人杨明有期徒刑7年。现问:在该案的诉讼过程中有哪些程序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答:1.人民检察院不得派自侦查人员逮捕犯罪嫌疑人,逮捕的执行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
2.人民检察院不能同时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金和保证人。
3.律师应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不能同时提供保证金和保证人。
4.市检察院不能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只能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5.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量刑过轻只能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并将抗诉书副本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6.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的二审程序,二审人民法院只能公开审理。
四、论述题
试述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遵守的规则(10分)
答:凡是间接地、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或不是犯罪行为实施者的证据是间接证据。
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若干个按照一定规则组合起来的间接证据也可以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例如,《死刑案件证据规定》规定: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据已定案的间接证据已查证属实。
(二)据已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相互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据已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四)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怀疑。
(五)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
仅凭间接证据定案时应当遵守的规则可以概括为:各个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据已定案的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封闭的证明体系;由间接证据证明体系所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确凿无疑的,并且足以排除得出其他结论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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