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刑事诉讼法(75分)820刑诉卷
一、名词解释(4分x5个=20分)
1.刑事诉讼价值
答: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案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特定需要而对其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
2.自诉人
答: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3.鉴定意见
答:所谓鉴定意见,是指接受委托或指派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公诉设计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辨别、分析和判断之后得出的结论性书面意见。
4.留置送达
答:留置送达,是指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向其送达的诉讼文书时,办案机关的送达人依法将其放在收件人住处的送达方式。
5.技术侦查
答:技术支持,是指侦查机关为了获取犯罪证据或者应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技术手段对其行为和通信内容进行监控的侦查活动。
二、简答题(6分x5个=30分)
1.不强迫自证其罪包含哪些内容?
答: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在一些国家被宪法确认为公民的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家公约》也将其作为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拍的最低限度程序保障之一,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包含以下是哪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对于警察、检察官或者法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
第二、对于警察、检察官或者法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择作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
第三、控诉方无权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对其比例的证据。
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要求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并禁止控诉一方采取非法手段强迫其提供不利于其自身的证据,对于防止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取证方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2.强制措施与强制性措施的区别
答:强制措施与强制性措施的主要区别是:
第一、适用目的不同。强制措施的适用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控制被追诉人实施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或实施自杀、串供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而强制性措施是侦查机关为了及时、有效查明案件事实,收集犯罪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顺利完成侦察任务所采取的必要侦查手段和方法。
第二、适用诉讼阶段不同。强制措施适用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过程中;而强制性措施仅适用于侦查阶段。
第三、适用主体不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都有权适用强制措施;而强制性措施仅适用于侦查机关。
第四、种类不同。强制措施只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强制方式;而强制性措施,是是指除上述五种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强制性侦查方法,具体包括讯问、搜查、扣押、查封、勘验、检查、查询、冻结、辨认、通缉、监听、监控、技术侦查的等多种侦查方法。
第五、强制内容与程度不同。强制措施设计及对人身自由的强制,人身自由和安全的保障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其重要性仅次于生命权;而强制性措施主要涉及对物的强制和对个人隐私的强制,它们也是人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如何理解证据“确实、充分”
答:确实,是从质的方面提出要求,是指证据要真实、可靠;充分,是从良的方面提出要求的,是表示证明某一案件事实的证据要达到足够的量。质和量的结合,达到能够确定案件事实的程度,就达到了法律上的确实、充分的要求。确实、充分并不是说证据种类的齐全,也不要求达到多少规定的指标,只要求对确定某一案件事实达到足够的证明力就可以了。关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问题,《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掉5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四)共同犯罪案件当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结论为唯一结论。”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的。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4.审查起诉的方法有哪些?
答:第一、审阅案卷材料
第二、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听取被害人意见。
第四、提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第五、补充侦查。
5.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建议程序:
第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第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第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三、案例分析题(15分)(略)
四、论述题(10分)
论述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程序
答:第一、讯问的主体。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讯问的地点。一是案发现场: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而是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办公场所;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异地犯罪嫌疑人,可以穿好、拘传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其他住处进行讯问。三是,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三、讯问的内容。侦查人员自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号死后,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边界,然后向他提出问题。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最想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第四、讯问笔录与书面供词。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字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五、讯问过程录音录像。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询问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应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第六、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的要求,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宵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讯问聋、哑或不通宵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或国际、满足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职业。
第七、拘留、逮捕的询问时间。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逮捕后24小时以内就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逮捕的情况时,应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发给释放证明。
第八、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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