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钦定(君定)宪法
答:钦定宪法,是指按照君主意志制定,由君主自上而下地恩赐给臣民的宪法。
2、1975 年宪法
答:1975 年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正式通过了1975 年宪法。这部宪法同1954 年宪法相比是一次严重地倒退,不仅内容严重缩减,少了76 条,表述不严谨,而且极左指导思想贯穿其中。公民权利的内容也大大减少,取消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总之,这是一部存在严重缺陷的宪法。1975 年宪法没有得到实施,事实证明也不可能实施下去,1976 年文革结束,宣布这部宪法的终结。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答:民族区域自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自治区域,由特定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制度。
4、表达自由
答:表达自由是指公民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品等手段表达各种思想和见解的自由,不仅包括传统的言论(口头和书面的)自由,也包括通过影视作品、录音方式、电子出版物和其他媒介表达思想的自由。
5、选举制度
答:选举制度是指一国法律规定的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一般包括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的组织和程序,确定当选的制度等内容。选举制度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选举制度包括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狭义的选举制度仅指选民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的制度。
6、两党制
答:两党制是指一个国家由两个主要的势均力敌的政党,通过竞选交替组织政府,轮流执政的制度。
1、怎样实施宪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
答:第一,宪法的执行。宪法的执行又称行宪,是指宪法授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和职权实施宪法的活动。
第二,宪法适用。宪法适用是指宪法授权的国家机关在宪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宪法或法律规定的程序直接应用宪法处理违宪案件或具体纠纷的专门活动。
首先,宪法适用的主体是宪法授权的机关,从世界各国宪法规定来看,这些机关既包括议会,也包括专门设立的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有些国家将适用宪法的权力交给普通的司法机关。
其次,宪法适用的内容通常是审查违宪的法律,国家高层次公务人员违宪的行为、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纠纷、国家公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宪法诉愿审判等。
再次,有关国家机关在处理违宪案件或具体纠纷时必须严格按照宪法的规定进行,不能超出宪法的授权。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我国主要由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奠常委会适用宪法,表现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和行使国家重大决定权的方式适用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解释宪法的方式适用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监督宪法实施的方式适用宪法。我国宪法没有授权人民法院适用宪法。
第三,宪法遵守。宪法遵守又称守宪,是指宪法实施的主体按照宪法的规定从事各种行为。宪法遵守的主体非常广泛,既包括公民和社会团体,也包括国家机关和政党。公民守宪一般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以宪法为最高行为准则,不做宪法所禁止之事;国家机关守宪则包含了国家机关除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外,还要按照宪法的规定积极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2、主权在民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
答:主权在民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在宪法中确认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力和对外的绝对权力米源于人民(或国民)、归属于人民(或国民)、受人民(或国民)支配,宪法以此为基础和依据来确立人权内容和国家机构体系。
自17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开始,到日前为止各国宪法都以不同的方式或形式体现着主权在民原则。
第一,把主权在民原则作为宪法理念的核心提出来,引导和感召人民进行民主革命。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 年法国《人权宣言》是最鲜明地体现主权在民原则的政治宣言,也可以看作是著名的宪法性文件。早在1215 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和1689 年的《权利法案》就已潜在地蕴含着主权在民原则。
第二,近代宪法多在序言或总纲中鲜明地表达主权在民原则,构成宪法的重要内容。法国大革命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是1791年宪法,其宪法的前言就是1789年《人权宣言》的内容。此后法国历部宪法都以不同的方式体现主权在民原则。美国1789年宪法并没有明确体现主权在民原则,后来由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即“人权法案”的通过才弥补了1787年宪法的缺憾。君主立宪制国家一般不鲜明认可主权在民原则,而是以具体的权利保障内容来代替抽象的原则,英国就是通过一系列的人权立法、议会制度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来一步步实现主权在民原则的。但这种情况在进入 20世纪后开始有所改变,德国、日本、意大利、瑞典等国的宪法也体现了主权在民原则。总之,虽然在表述方式方面略有差别,但主权在民原则都直接或间接地体现在各国宪法之中。
第三,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宪法并没有使用“主权”,而是使用了“一切权力”,其实质仍体现了主权在民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表述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中体现的较为明显。如前苏联宪法和古巴宪法。
3、简述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
答: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第一,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
第二,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
第三,知识分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依靠力。
第四,爱国统一战线。统一战线是指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为了获得最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同其他革命阶级以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们所结成的政治联盟。其实质是: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4、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涵义?
答: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就是指全体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对它负责的其他国家机关,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
正确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含义,应当结合其基本特点来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本质和逻辑起点。
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一切国家机关,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民主选举代表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前提,并通过代表行使各项权力是实现人民权力的主要形式。
第四,在人民代表大会制下,我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5、如何正确理解宪法第五十一条?
答: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不是绝对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入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我国宪法第5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一规定为我国公民自由权利的行使确立了总的限制原则。
应当把握好该条款的以下含义:
第一,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民主宪政的基石,不能将宪法第51条理解成是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剥夺;
第二,宪法第51 条是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限制,其限制是为了保障民主宪政的基本秩序所必须,限制应当十分谨慎,时刻注意这一限制是否损害了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否可能威胁民主宪政制度的基础;
第三,在宪法监督和司法实践中运用宪法第51 条时应权衡各种权利冲突,应对民主宪政的基本利益给子保障。
6、简述宪法监督的内容?
答:第一,审查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一个明显作用在于为统一国家法制奠定基础,所以要求国家的一切法律、法规及法律性文件必须与宪法的基本精神相符合,否则就会损害宪法权威,影响宪法的贯彻实施。
第二,解决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为保障公民权利,宪法要合理配置国家机关的权力,但是在权力运行的过程中,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是难免的,解决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也是各国宪法赋予宪法监督机关的主要职权。
第三,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的合宪性。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掌握着巨大的国家权力,一旦出现违宪行为,其消极影响最大,因而现代国家的宪法中,往往也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作为宪法审查的对象。
第四,审查各政党活动的合宪性。政党是实现民主政治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发挥着维护国家政权的职能。许多国家的宪法将政党的活动纳入宪法监督的内容。
1、试述基本人权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
答:基本人权原则,亦称人权保障原则、人权原则、尊重人权原则或保障公民权利原则,是指在宪法中确定公民的基本人权,并通过宪法使人权得到保障,以实现宪法保障人权的宪政目的。基本人权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以政治宣言、宪法性法律或宪法性文件的形式规定人权内容。如英国1215 年《自由大宪章》、1689 年《权利法案》、美国1776 年《独立宣言》和法国1789 年《人权宣言》。
第二,以宪法规范的形式体现基本权利。具体来说可分为三种情况:有的国家以原则的形式规定了基本人权,同时又规定基本权利,如日本宪法;有的国家不显人权字样,而以公民的基本权利表现人权,即没有宣布人权原则而在宪法规范中明确规定了人权,如美国1791年通过的10条宪法修正案,即“权利法案”;有的国家在基本原则上确认人权,却很少规定公民权利的具体内容,如法国。
第三,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大多不采用人权字样,而以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代替。2004年,我国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时,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款,使宪法的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得到确认。
2、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有何重要意义?
答:195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对财产权作了较具体的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以及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但是,该宪法也同时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以及其他生产资料征收、征用或者收归国有,并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财产破坏公共利益。
“文化大革命”的后期制订并颁布的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只在第8条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不可侵犯”。公民财产权的宪法地位彻底被否定了。其结果必然是破坏和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迫使中国不得不在国民经济濒于崩溃的危机中走上改革开放之路。1982 年宪法即现行宪法在篇章结构上有一个显著的变化:将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置于国家结构之前,并增加了有关条文,以体现宪法对个人权利保障的重视。但在财产权的宪法地位上1982 年宪法仍沿用了以前的规定,如仍强化公共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对于公民的财产只是将1954 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 年宪法的“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改为“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私有财产的意识不断增强,私有财产保障的客观需求也越来越强。在这种情况下,现行宪法也随之不断逐步地加强对私人财产的保障。1988 年现行宪法的首次修正中,修正案第1 条规定明确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1999 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16条则更进一步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上述有关私营经济的宪法规定尽管蕴含着进一步保护私人财产的内涵,但是这些条款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只是间接意义上,并仍然停留在政策的层面上,而不是直接从私人财产权保障角度进行规定。
有鉴于此,在各方面的推动下,2004 年通过的宪法第22 条修正案将宪法第13 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并且还在第11 条第2款中增加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内容,改变了过去侧重于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的监督和管理的规定。
这一修改的意义主要在于:第一,从保护范围上讲,扩大了对公民财产的保护范围,将过去偏重生活资料的保护拓宽到了对所有的合法私有财产的全面保护;第二,从保护的力度上讲,明确从正面宣示合法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这意味着合法的私有财产不仅意味着可以对抗私人的侵害,而且还可以对抗公权力的侵害,而不仅仅依赖于“国家保护”——这将私有财产提高到与国家财产权、集体财产权等公有财产权相对平等的宪法地位;第三,完善了财产权保障的结构,明确规定了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补偿制度。
3、论加强宪法解释工作的意义?
答: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宪法解释,其原因首先由宪法自身因素所致,一方面,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本身具有很强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因人们对其理解不同而出现歧义,甚至出现对立的看法,这会导致人们无所适从。为了减少对宪法理解的分歧,保证宪法正确认识,对宪法进行解释就很有必要。另一方面,在制定宪法时,園于人们当时认识水平的问题以及主观认识和客观实践的差距,可能会在制定宪法时出现一些漏洞和不足,在实施过程中就需要采取措施予以弥补,宪法解释制度在弥补漏洞方面亦有积极的作用。其次是由于客观的社会发展造成的。宪法制定出来之后,社会仍然在继续发展,而立宪者难以在制宪时对预见社会的发展变化,这往往导致宪法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宪法解释具有了赋予宪法内容以新的含义来适应社会发展的作用。最后,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宪法解释在维护一国法制统一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实现法制统一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建立违宪审查制度,通过违宪审查来确保宪法之下的法律规范的合宪性。而在违宪审查的过程中,宪法解释是前提,是不可或缺的环节。法律文件有无抵触宪法,只有通过解释宪法以后才知道,也就是说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合宪,往往需要通过解释宪法来判断,宪法解释成为是否合宪的判断依据。在宪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合宪的法律文件肯定其效力,对违宪的法律文件宣布其无效,这对于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无疑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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