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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1-16 19:01 分类:历年真题

《宪法学》2005年真题及详解(75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 15分)

1、《钦定宪法大纲》

答:清政府于1908 年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表达了清政府准备立宪的计划,确立预备立宪期为九年,该大纲分为《君上大全》和附录的《臣民权利和义务》两部分,详细规定了“万世一系”的大清帝国皇帝的种种权力。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答:民族区域自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自治区域,由特定的自治机关行使白治权,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制度。

3、财产权

答:宪法上的财产权,泛指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财产权,既包括物权,也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私法上的权利,同时还包括具有财产权性质的公物使用权等公法上的权利。

4、国务院

答: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5、抽象性审查

答:抽象性审查指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或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单位或特定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这种审查方式,并不涉及宪法的争讼,而仅仅是对法律条文进行审查,所以叫抽象性审查。

 

二、简答题(每题6分,共 30分)

1、我国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中,对“紧急状态”的内容作了哪些规定?

答:我国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的职权修改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人紧急状态的职权,相应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修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同时把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的职权修改为国务院依照法律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职权。

2、试述我国统一战线的性质?

答:统一战线是指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为了获得最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同其他革命阶级以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们所结成的政治联盟。其实质是: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3、我国为什么不实行“三权分立”?

答:分权制衡原则现已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但不能简单地认为分权制衡原则与民主集中制原则孰优孰劣,一个国家采用什么样的原则,选择什么样的政治体制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应具体分析。

首先,分权制衡原则与主权在民原则并不矛盾。主权在民原则所解决的是权力的归属问题,即国家主权作为整体属于人民;分权制衡原则所解决的是从根本上解决权力滥用问题,即在权力行使上,可以通过分权或权能分工行使。

其次,分权制衡的宗旨在于通过权力之间的制约、平衡达到规范权力行使,保护人权的目的。因此,近代以来各国宪法通过分权制衡原则来实现民主和保障人权,以及在反封建、反专制的斗争中都具有进步意义。

再次,分权制衡原则与民主集中制相比,究竟谁的效率高,认为民主集中制效率高一般是社会主义国家选择民主集中制的一个原因。在我国,长期以来认为分权制衡原则效率低,民主集中制原则所确立的政体效率高。分权制衡原则最根本的价值是控制权力滥用,而不是追求效率,但其控制和限制权力的作用往往能够得到真正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存在制约,只存在监督,但对民主集中制的监督问题是最重要的,否则有可能出现绝对权力和腐败。另外,从理论设计上讲,民主集中制原则应体现高效率,但如果不通过配套措施制止国家机构的膨胀,造成体系庞大,冗员过多,其优势就很难发挥出来。任何一种政治体制都不能尽善尽美,分权制衡的制衡、监督机制对防止绝对权力的出现、腐败的产生与遏制仍有值得借鉴之处。

最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形成并完善的分权制衡原则在20世纪又有了新的发展。社会主义国家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为了充分实现民主,但是集中的权力如果不正确处理,也会导致变异,产生专制,这已被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所证实。民主集中制原则自与时俱进,不能局限于经典理论家限于当时历史而做出的结论。

4、我国宪法对特定人的权利保护主要有哪几个方面?

答:我国宪法对于特定人权利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承认年龄上的差异所决定的责任、权利等方面上的差别,特别保护青少年和儿童的权利。第二,承认人的生理和身体差异所决定的差别,特别保护离退休人员、军烈属和残疾人、妇女和老年人的权利。第三,承认民族的差异所决定的差别,保护少数民族人民的权利。第四,保护华侨和外国人的正当权利。

5、试述我国的地方性法规?

答:我国宪法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论述题(每题1 5分,共 30分)

1、论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我国国家机构中的体现?

答: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所谓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有机结合。我国国家机构实行这条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表现在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的关系之间。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由人民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二,表现在国家机关之间。现行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表明在我国国家机关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其他国家机关对权力机关处于从属地位,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决议等规范性文件,其他国家机关必须贯彻执行。

第三,表现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划分上。现行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说明,在处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遵循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但也要注意尊重地方国家机关的首创精神。

2、论宪法解释的意义?

答: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宪法解释,

其原因首先由宪法自身因素所致,一方面,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本身具有很强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因人们对其理解不同而出现歧义,甚至出现对立的看法,这会导致人们无所适从。为了减少对宪法理解的分歧,保证宪法正确认识,对宪法进行解释就很有必要。另一方面,在制定宪法时,固于人们当时认识水平的问题以及主观认识和客观实践的差距,可能会在制定宪法时出现一些漏洞和不足,在实施过程中就需要采取措施予以弥补,宪法解释制度在弥补漏洞方面亦有积极的作用。

其次是由于客观的社会发展造成的。宪法制定出来之后,社会仍然在继续发展,而立宪者难以在制宪时对预见社会的发展变化,这往往导致宪法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宪法解释具有了赋予宪法内容以新的含义来适应社会发展的作用。

最后,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宪法解释在维护一国法制统一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实现法制统一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建立违宪审查制度,通过违宪审查来确保宪法之下的法律规范的合宪性。而在违宪审查的过程中,宪法解释是前提,是不可或缺的环节。法律文件有无抵触宪法,只有通过解释宪法以后才知道,也就是说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合宪,往往需要通过解释宪法来判断,宪法解释成为是否合宪的判断依据。在宪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合宪的法律文件肯定其效力,对违宪的法律文件宣布其无效,这对于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无疑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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