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16分)
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挂倒,二死一伤。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听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经查,李某在逃亡的第五天还曾教唆一个15岁的男少年抢劫他人财产1200元;帮助他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150元。
问:请对李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卓越解析:
(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财物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才开始负刑事责任;(2)李某在14岁生日当天(过晚上12点)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当时他还不满14周岁;(3)李某在生日的第二天早上偷开一辆汽车并卖掉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盗窃行为不是法定的14-16周岁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14-16承担责任八种行为需要写下来);(4)李某将他人撞死、撞伤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这也不是法定的14-16周岁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5)李某在逃亡的第5天教唆他人抢劫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的人应当为抢劫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他此时已经年满14周岁。李某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还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因为其不满18周岁,应当按其犯罪情节从轻、减轻处罚。(6)李某在逃亡期间帮助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刑法规定14-16周岁的人仅对贩毒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李某的行为凡不构成犯罪的,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宪法案例分析(10分)
1998年11月27日,一份“遂宁市中区步云乡选民直接选举人民政府乡长的公告”在乡里的有线广播播出:“根据区委发[1998]100号文件,为了扩大基层民主,让广大选民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决定对步云乡第十二届人民政府乡长实行选民直接选举。”1月4日,谭晓秋正式就职为步云乡十二届人民政府乡长。他是中国第一个通过全民直选产生的乡长。2004年,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在石屏县实行了乡镇长“直推直选”,一场前所未有的直选热潮席卷了该县7个乡镇。没有上级“内定”,没有领导“打招呼”,没有操作中的种种“埋伏”,10多万群众真正按照自己的意志选出了让多数人满意的“乡官”。在一个县的范围内实行乡镇长“直推直选”,这在全国尚属首次。2002 年底湖北在全省乡 镇党委换届中,用11个乡 镇进行“两推一选”乡 镇党委书记和党委委员试点。2003 年 4月,江苏宿迁开始推出“公推竞选”党政正职、“公推差选”乡 镇长的“宿迁模式”。
问:对于“乡镇长直选”的现象,应从哪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卓越解析:
(1)我国现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由人大选举乡镇长有十分明确的规定,“乡镇长直选”违背了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职权熟悉)
(2)改革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随意突破法律的规定并不是改革的本意;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都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形式,虽然直接选举更能体现选举的民主内涵,但民主需要循序渐进。(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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