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大学考研必读---张明楷刑法案例二

发布时间:2018-02-27 17:02 分类:内部资料

11、某日,A来到好友B家,看见B家客厅中有一块金表,就故意说:这金表是铜制的,根本不值几个钱,送给我算啦!B当时正在厕所刷马桶,顺口说了一句:那就给你吧。但A根本没听清B的这句话,就径直把这块金表装进了自己的口袋后离开。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盗窃罪。本案中,A客观上实施的是诈骗行为,但其主观上以为自己实施的是盗窃行为。命题人认为,盗窃罪的故意不需要认识到被害人处分财物的行为。因此,A成立盗窃罪。

12、A在一个月内在某大型商场已经实施了二次扒窃行为,但A系爱健忘的人,认为自己只实施了一次扒窃。后来A又在一周后在该商场实施了一次扒窃行为。经查,三次扒窃的总额已经达到1万元以上。

问:A的行为是否属于多次盗窃?为什么?

【参考答案】属于多次盗窃。根据命题人的观点,多次盗窃,是盗窃罪的客观的超过要素。换言之,成立多次盗窃,只要求行为人具有“盗窃”的故意,即要求行为人在每次盗窃时都认识到自己是在实施盗窃行为,但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多次”盗窃。据此,客观上实施了多次盗窃行为,但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自己已经多次盗窃了的事实的,依然属于多次盗窃,进而成立盗窃罪。

13、A租用了某房屋,准备组织他人卖淫,B受A的指使从外地招募、运送了若干人员,但在被招募、运送的人员还没有开始从事卖淫活动(A还没有着手实行组织卖淫行为)时,A、B即被抓获。

问:A、B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A成立组织卖淫罪(犯罪预备)、B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犯罪既遂)。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以客观上存在已经组织、正在组织或者将要组织卖淫的人为前提。但由于协助组织卖淫罪不是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而是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又由于该罪是帮助犯的正犯化,故B的行为依然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既遂。A的行为虽然只是组织卖淫罪的预备行为,但同时也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教唆犯。

14、根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造成个人财产直接损失10万以上的,应当追诉。玩忽职守,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以上的,应当追诉。局长A,一次滥用职权,造成个人财产直接损失8万元,一次玩忽职守,造成个人财产直接损失12万元。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A的行为成立玩忽职守罪,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20万元。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滥用职权罪是与之相对应的故意犯罪。由于故意与过失是位阶关系而非对立关系,亦即,可以将故意评价为过失,而不能将过失评价为故意。故本案中的甲的行为可以被评价为玩忽职守罪,其经济损失的数额为20万元。

15、甲是乙家保姆,某日甲趁乙全家外出旅游,就将乙的户口本、房产证等偷了出来。甲以乙委托自己出售房屋为名,将乙的住宅卖给了丙。丙信以为真,购买了该房屋但没有马上搬进去住。几个月后,当丙要搬进去时,发现乙一家人住在里面,遂案发。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诈骗罪与盗窃罪,应实行数罪并罚。首先,甲隐瞒事实,将乙的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丙,成立诈骗罪,诈骗的对象是丙提供的卖房款。其次,甲背着乙将房屋卖给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盗窃的对象是房屋的财产性利益。命题人认为,不动产以及与不动产相关的财产性利益,都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16、甲是乙家保姆,某日甲趁乙全家外出旅游,就将乙的户口本、房产证等偷了出来。甲以乙委托自己出售房屋为名,将乙的住宅卖给了丙。丙信以为真,购买了该房屋并马上搬进去居住。几个月后,乙回来,发现自己的房屋已经被丙居住,遂案发。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诈骗罪与盗窃罪,应实行数罪并罚。首先,甲隐瞒事实,将乙的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丙,成立诈骗罪,诈骗的对象是丙提供的买房款。其次,甲背着乙将房屋卖给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盗窃的对象是乙的住宅本身。总之,对甲应以诈骗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17、甲是乙家保姆,某日甲趁乙全家外出旅游,就将乙的房子出租给了不知情的丙,丙为此支付了1万余元的租金。几个月后,乙旅游回来,发现丙一

家人住在自己的房子内,遂案发。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间接正犯。首先,甲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甲虽然将房屋出租给了丙,但乙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甲的所有权、占有权均未受到侵害。其次,丙住在乙房屋之内的行为不可避免地会侵入乙的住宅,但丙又是不知情的第三人,故甲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间接正犯。

18、某国有事业单位处长甲去外地出差回京后,在报销时,将原本1千元的住宿费改成了1万元,并成功地从本单位财务部门那里报销了1万元费用。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而非贪污罪。甲的出差行为已经结束,报销时不涉及什么职务内容,换言之,报销住宿费与自己的职务是没有多大关系的,所以,直接认定为诈骗罪即可,而非利用职务之便的贪污罪。命题人认为,在解释刑法相关法条时,可以将那些没有明显利用职务之便而实施的盗窃行为或诈骗行为认定为相应的财产性犯罪。

19、甲是某私营公司采购主管,只要该公司的总经理不在,甲就要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某月,总经理要出差,便将公司仓库的钥匙交给了甲,要求甲负责仓库内货物的日常管理。在此期间,甲给仓库保安放了一天的假,并在夜间溜进仓库搬走了价值40余万元的财物。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盗窃罪。认定甲的行为的关键有二:(1)甲在总经理出差期间是否占有仓库内的财物;(2)甲获取这些财物时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就本案而言,首先,公司仓库内的财物在总经理出差期间依然由总经理占有,甲只是总经理的辅助占有人而已。其次,甲是在员工下班之后溜进仓库搬走财物的,该行为与甲的职务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据此,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20、甲盗窃了乙的记名债权凭证后,由于不能利用该记名的债权凭证去实现债权,就撕碎了该债权凭证。失主乙因为无法挂失其丢失的记名债权凭证而造成了5万元债权的损失。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盗窃罪。本题的关键是甲盗窃乙的记名债权行为本身就侵害了乙的债权,还是盗窃之后的毁坏行为才侵害的乙的债权。本案中,在被害人乙不能将自己的记名债权凭证挂失的情况下,甲盗窃该记名债权凭证的行为本身,就

已经侵害了乙的债权,故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是该债权凭证记载的债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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