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大学考研必读---张明楷刑法案例五

发布时间:2018-02-27 17:02 分类:内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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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甲用刀杀乙,刚刚割开了一个小口子,就心生怜悯,心想还是算了吧,没有进一步杀乙就走了。没想到乙是血友病患者,血流不止而死亡。

问:甲是否成立犯罪中止?为什么?

【参考答案】故意杀人罪,犯罪既遂,而非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备有效性。这里的有效性,是客观真正的有效性,这是一个客观的规范判断,

不能完全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依据。本案中,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系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42、甲欲杀乙,遂潜入乙家,将防盗门反锁并将燃气阀门打开,欲熏死乙。乙被呛得非常痛苦,甲心生怜悯,欲送乙就医,但发现为时已晚,唯有破门而出。甲便将乙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乙终于得救。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故意杀人罪(犯罪中止)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实行数罪并罚。首先,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其次,为排除乙被熏死这一危险,甲所实施的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不是紧急避险,毕竟,该危险是由甲先前的杀人行为所致,故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43、五岁女孩乙经常到邻居甲家找甲的女儿丙一起玩。某日,乙又来到甲家找丙玩,甲当时正一人穿着短裤在家看电视。乙见丙不在家,遂掏出甲的生殖器来玩弄,甲没有实施任何动作,但也没有制止。几分钟后,乙的父亲喊乙回家吃饭,发现了这一幕。

问:对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甲成立不作为的猥亵儿童罪。关于不作为义务的来源,命题人的观点是实质的法义务来源,包括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对无助的法益的保护义务、对自己支配领域内的危险的阻止义务。本案中,虽然乙主动实施了猥亵行为,但其毕竟是幼女,故可认定其法益处于脆弱状态。而且,这种脆弱状态发生在甲支配的领域,且发生在自己身体上,故甲具有制止幼女乙猥亵自己的义务。

44、甲为索回30万元赌债,遂到乙家将乙劫持,并骑摩托车欲将乙带至郊外的一地下室。在骑车过程中,甲恶狠狠地对乙说:只要你还钱,啥事儿都好办!乙几次求甲停车,但甲均不理睬。乙为了逃脱,遂直接从高速行驶的摩托车后座上跳了下来,结果当场死亡。

问:对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甲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但不能成立非法拘禁致人死亡。首先,甲的行为系非法拘禁,当无疑问。其次,能否将被害人乙从摩托车跳下去导致死亡的结果归属于犯罪人甲的非法拘禁行为,要综合考虑跳下去的地面情况、行为人要载被害人去的地方、不跳车会遇到什么样的危险等因素进行判断。本案中,甲只是想让乙还钱,并无伤害、杀害乙的故意。乙的跳车是异常的介入因素,故其死亡结果应由其自身承担。

45、甲将仇人乙关押,二天后,甲来看看乙是否已服软。不料乙对甲破口大骂,甲操起一根铁棍直接将乙打死。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甲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数罪并罚。命题人认为,《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系法律拟制,它指的是为了制服被害人的反抗,进而实施了暴力,并过失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如果是使用暴力故意杀害、伤害被害人的,则应以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46、村民甲和乙在河边卖鸭蛋,忽闻河对岸有人喊抓贼,同时看到窃贼丙从河对面涉水而来。甲随手拿起木棍向丙打去,丙内心害怕,就掏出偷来的1万元钱,表示只要不再打自己这钱就可以给甲、乙二人。乙接过这1万元,并与甲强行对丙进行搜身,又搜出了1000元。丙说这1000元是自己的,但甲、乙二人置之不理。丙躲起来之后,河对岸追赶丙的群众问甲、乙二人是否见到了小偷丙,甲、乙谎称丙已朝西逃走,实际上丙是朝东逃走的。后甲、乙二人将这1.1万元平分。

问:甲、乙的行为该如何定啊、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抢劫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首先,甲、乙二人从丙身上劫走1千元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当无疑问。其次,甲、乙二人将丙盗窃所得1万元据为己有,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后,甲、乙二人向追赶丙的群众谎称丙已朝西逃走的行为,不成立包庇罪。包庇罪必须要向司法机关作证明,甲、乙二人的此行为不符合包庇罪的成立要件。

47、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情侣。某日,乙女突然中彩票,得了300万的大奖,遂将这300万存在甲的银行卡,二人商定日后用此钱购置婚房。但二人后来闹翻,乙提出分手,并要将这300万元存款取走。甲得知后将乙杀死,并从乙身上取走了3000余元的现金和手机等财物,还将乙女抛尸。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抢劫罪一罪。首先,甲为了免除自己返还乙债务的目的而将乙杀死,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抢劫的对象是乙的财产性利益。其次,甲抢劫乙身上财物的行为,成立抢劫罪,抢劫的对象是被害人的财产。总之,对甲认定为抢劫罪一罪即可,犯罪数额累计计算,但应加重处罚。

48、甲为勒索财物而将乙扣押,并向乙的家人索要财物。在乙被控制之后、家人送钱之前,乙扬言要对甲进行报复,甲恼羞成怒,遂用尖刀刺向乙腹部。后甲顿生怜意,急忙将乙送往医院,乙得以保命,但遭受轻伤。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普通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应实行数罪并罚。绑架后杀人未遂的,该如何处理,对此问题,存在三种方案:(1)绑架杀人未遂的,依然适用刑法第239条“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而且不适用刑法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2)绑架杀人未遂的,依然适用刑法第239条“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同时适用刑法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3)绑架杀人未遂的,认定为普通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目前,命题人的观点是第三种观点。

49、甲为勒索财物而将乙扣押,并向乙的家人索要财物。在乙被控制之后、家人送钱之前,乙扬言要对甲进行报复,甲恼羞成怒,遂用尖刀刺向乙腹部。后甲顿生怜意,急忙将乙送往医院,乙得以保命,但遭受重伤。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绑架罪一罪,犯罪既遂。同时,应适用刑法第239条第2款“故意伤害被帮家人,致人重伤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亡,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命题人认为,既然故意伤害绑架人致人重伤的,应当适用“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那么,故意杀人致人重伤的,就没有理由不适用该法定刑。

50、甲在某高速公路附近经营一家汽车修理店。为了有更多的客户,甲就在高速公路路面上放置了一块大石头,希望来往车辆撞上该石头后来自己的店修车。某晚,乙驾驶一辆重型卡车,由于未注意到该石头,最终导致乙车内的乘车人丙死亡,卡车翻车,损失惨重。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位?为什么?

【参考答案】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想象竞合犯。首先,甲在放置石头时应当预见该行为会发生他人伤亡的结果,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其次,对破坏交通设施罪中的“破坏”,不能做狭义的理解,将其限定为物理意义上的破坏。只要是影响了交通设施功能的行为,都可以被评价为这里的破坏行为。最后,甲实施了一行为,但触犯了二罪名,系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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