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考研资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卓越考研北京“zyyc08”、卓越法考联盟“law985211”或关注新浪微博“警校考研”!
关注微信卓越伍姐13671367086(公安学)或梁老师“zyliangmingde”(公安技术)即可获取最新考研信息和领取免费考研资料啦!
1.简述宪法的特征 宪法是规范民主是正规则的国家根本法,是有关国家权力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基本制度以及公
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形式特征包括:
(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表现在宪法规范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总体运行规则,以及各种政治参与 主体的政治地位和权利义务界限。
(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包括对法的最高效力和对人的最高效力两方面。
(3)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其实质特征有:
(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是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2.简述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包括对法的最高效力和对人的最高效力两方面。 对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为:
(1)宪法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是其他一般法律制定的依据和基础,为其提供立法原则;
(2)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其他法律无效。 对人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为: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政治力量、政治组织以及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任何组织和 个人都不得享有超越于宪法之上的特权。
3.简述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成文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是由宪法内容的重要性和宪法的最高
法律效力决定的。具体表现为:
(1)宪法的制定程序与其他一般法律不同。宪法是由专门的制宪机构制定的,宪法草案的通过要求 2/3 或者 3/4 以上的多数甚至有的国家要经全体公民投票。
(2)宪法的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各国一般对修宪提案权的主体有特别的限制;一般国家还规 定宪法修正案需要有更为严格的通过程序。
(3)对于宪法内容的修正往往附加特别的限制。
4.简述我国宪法的修改制度 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一共制定了四部宪法,前面几部宪法采用全面修改的方式,1982 年宪法生效
以后,采用部分修改的方式。我国的宪法修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宪法修改的机关是全国人大;
(2)宪法修改的提案主体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或 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3)宪法修改的通过须经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 2/3 以上多数通过;
(4)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宪法修改建议对我国的宪法修改制度和宪法修改实践具有重要的意
义。
5.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是指人民通过选举的方式,选举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
力机关,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的国家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对权力机关负责,权力机关对人民负 责的一种制度。其特点有:
(1)该制度的目标是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
(2)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居最高的地位,其他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一院制;
(4)人民代表是兼职代表;
(5)在人民代表大会中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关。
6.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及其体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成就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同时民主集中制也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活动
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法治规范下的民主的有机结合。 民主集中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主要表现为:
(1)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3)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7.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是指人民通过选举的方式,选举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
力机关,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的国家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对权力机关负责,权力机关对人民负 责的一种制度。该制度的优越性体现在: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在保证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
8.简述政党的概念和特征 政党是指由一定阶级或阶层的先进分子所组成的,以夺取、控制或者影响国家政权运作为目的的,
具有严格纪律和组织体系的政治组织。其特征有:
(1)鲜明的阶级性。政党是一定阶级、阶层的政治组织。
(2)具有明确的政治纲领。目的是为了夺取或控制政权,以及影响政治权力的运用。
(3)具有一定的组织体系。它是以结社自由为法律基础建立起来的社会政治组织。
(4)有严格的组织纪律。用以规范和约束政党的组织和成员的活动,以保证政党纲领的贯彻执行。
9.简述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各
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其基本特征有:
(1)其建立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国家领导下统一进行,不可各自为政、擅自设立;
(2)其建立应当以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绝不能在散居民族区域设立;
(3)其内容就是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当家做主,享有管理本民族内部事 务和本地区地方事务的权利。
10.简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各
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 国情的、正确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好制度,具有巨大的优越性:
(1)它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民族平等原则、国家整体利益和各民族具体利益的高度结合,有 利于国家的统一领导;
(2)保证了聚居的少数民族能够充分享有自治权,同时散居全国各地的少数民族的权益也能够得以 保障;
(3)把行政区域和经济文化发展区域有机结合起来,能够更好地因民族制宜、因地区制宜地发展经 济文化事业;
(4)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各民族间的互相合作。
11.简述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
主权。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主要体现在: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对于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 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 行;
(3)管理地方财政;
(4)安排和管理地方经济建设事业的自主权;
(5)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自主权;
(6)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 部队;
(7)其他方面的职权。
12.简述宪法规范的特点 宪法规范是调整宪法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其特点有:
(1)内容的政治性。这是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最主要的特点,由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决定的。
(2)效力的最高性。这是由宪法规范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也是由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决定的。
(3)立法的原则性。这是宪法的概括性、适应性和相对稳定性的基础和综合体现。
(4)实施的多层次性。这是宪法规范在实施方式上的特点。
13.简述宪法规范的类型 宪法规范是调整宪法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宪法规范的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以不同角度和标准
对宪法规范进行划分:
(1)组织权限规范。宪法中大部分的条文都是去处理国家机关的组织、权限和职权行使的程序,或 者至少规定其原则。
(2)权利义务规范。这类规范是宪法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是公民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的宪法基础。
(3)宪法委托规范。这类规范和权利义务规范也属于实体规范,但只是规定了国家的义务,而没有 赋予人民任何主观权利。
(4)宪法指示规范。宪法指示强制国家为一定行为,如我国宪法中基本国策的条款多属于此类规范。
14.中国现行宪法的内容和特点 1982 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表现在以下方面:
(1)总结了历史的经验,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指导思想;
(2)发展了民主宪政体制,恢复完善了国家机构体系;
(3)强调加强民主与法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4)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
15.简述统一战线的特点 现阶段我国的统一战线称为爱国统一战线。它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
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 爱国者的政治联盟。这一新时期统一战线有如下特点:
(1)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最高原则;
(2)以政治协商为主要工作方式;
(3)以爱国主义为政治基础和界限范围;
(4)以“三大任务”为奋斗目标;
(5)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政协在我国民主参政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我国的政 治特色,在国家政治运转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6.简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特点 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在本质上是人民民主的政治文明;是一种新型的、为绝大多数人所享有的民主
的政治文明,具有优越性和时代性。有下列特点:
(1)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保障;
(2)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本质特点;
(3)坚持依宪治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
17.简述特别行政区的特点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
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具有以下特点:
(1)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2)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 50 年不变;
(3)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规定组成,实现“港人治港” “澳人治澳”;
(4)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特别行政区继续适用原有的、不与基本法相抵触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