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考研真题及解析(公安学)

发布时间:2018-01-04 14:01 分类:历年真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宪法学(75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分)

1、《钦定宪法大纲》【答案见P188  第三章宪法的历史与发展】

答:清政府于1908年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表达了清政府准备立宪的计划,确立预备立宪期为九年,该大纲分为《君上大全》和附录的《臣民权利和义务》两部分,详细规定了“万世一系”的大清帝国皇帝的种种权力。

2、财产权【答案见P181   第十章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答:宪法上的财产权,泛指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财产权,既包括物权,也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私法上的权利,同时还包括具有财产权性质的公物使用权等公法上的权利。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答案见P244  第十三章国家形式

答:民族区域自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自治区域,由特定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制度。

4、国务院【答案见P327  第十七章中央国家机关

答、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5、抽象性审查【答案见P401  第二十一章宪法实施与保障

答:抽象性审查指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或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单位或特定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这种审查方式,并不涉及宪法的争讼,而仅仅是对法律条文进行审查,所以叫做抽象性审查。

二、简答题(每题6分,共30分)

1、我国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中。对“紧急状态”的内容做了哪些规定?【答案见P93 第三章宪法的历史与发展】

答:我国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的职权修改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职权,相应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修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同时把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的职权修改为国务院依照法律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职权。

2、我国宪法对特定人的权利保护主要有哪几个方面?【答案见P147  第七章平等权

答:我国宪法对于特定人权利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承认年龄上的差异所决定的责任、权利等方面的差别,特别保护青少年和儿童的权利。第二、承认人的生理和身体差异所决定的差别,特别保护离退休人员、军烈属和残疾人、妇女和老年人的权利。第三、承认民族的差异所决定的差别,保护少数民族人民的权利。第四、保护华侨和外国人的正当权利。

3、我国为什么不实行“三权分立”?【答案见P230  第十三章国家形式】

答:(1)分权制衡原则与主权在民原则是否矛盾,即主权在民之主权能否分割。主权在民原则解决的是权力的归属问题,分权制衡原则解决的是权力的行使问题。

第一、分权制衡的宗旨在于通过权力之间的制约、平衡达到规范权力行使、保护人权的目的。它是通过权力制约权力来遏制腐败,通过权力限制绝对权力的产生,通过权力裼平衡,规范权力的行使。

  (3)分权制衡原则最根本的价值是控制权力滥用而不是为了追求效率,控制和限制权力与效率不是一个层次的问题,不具有可比性。其控制和限制权力的作用往往能够得到真正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存在制约,只存在监督,但对民主集中制的监督问题是最重要的,否则就可能出现绝对权力滥用和腐败的滋生。

(4)分权制衡原则有了新发展。急剧增长的政府功能和有组织的政党的兴起,对其产生了现实影响。因此它应与时俱进,首先它不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利,其限权控权作用值得借鉴。民主集中制集中起来的权力如不正确处理,会导致变形,产生专制,因此民主集中制自身也应不断发展,不能局限于经典理论家限于当时历史而做出的结论。

4、论述我国统一战线的性质。【答案见P291  第十五章政党制度

答:统一战线是指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为获得最广泛的同盟军力量的支持,同其他革命阶级以及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所结成的政治联盟。其实质是: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5、论述我国的地方性法规。【答案见P351  第十八章地方国家机关】

答:我国宪法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

1、论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我国国家机构中的体现。【答案见P303   第十六章国家机构概述】

答: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所谓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有机结合。我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具体表现在:

第一、表现在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的关系之间。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由人民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二、表现在国家机关之间。现行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表明在我国国家机关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其他国家机关对权力机关处于从属地位。

第三、表现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划分上。现行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在处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必须遵循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但也要注意尊重地方国家机关的首创精神,发挥地方积极性。

2、论宪法解释的意义。【答案见P379  第十二章宪法修改与宪法解释

答:宪法解释:有权解释的机关根据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对宪法条文和宪法规范的内容,涵义和界限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1)宪法自身因素①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客观上其内容简明扼要,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原则性。含义深远难免不够具体,容易导致人们对宪法规范理解不清;由于受社会地位不同和文化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会导致对宪法产生不同理解,甚至出现对立看法。为了正确理解宪法,统一认识,保证宪法实施,就有必要进行宪法解释工作。②由于主客观原因,制定宪法的时候,难免出现一些漏洞与不足,实施过程中需要宪法解释予以弥补。

(2)由客观社会发展导致。任何一部宪法只能是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所取得的民主成果的体现,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前的宪法不适合现在的社会。这就产生了原有的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这就需要通过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等手段,对宪法进行适时更新。

(3)宪法解释在维护一国法制统一方面作用巨大。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地位,一切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只有经过宪法解释才可知道法律文件有无抵触宪法,通过对合宪的法律文件予以肯定其效力,否定违宪的法律文件的效力,才能实现一国法制的统一,维护宪法的尊严,保障宪法的实施,确立宪法根本大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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