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宪法学(75 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5分)
1、质询权【答案见P98 第十七章中央国家机关】
答:质询权是指议员按照法定程序,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就特定问题向有关国家机关及其成员提问,要求其做出答复的权力。
2、社会保障权【答案见P192 第十章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答: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简称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因特定原因不能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手段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社会福利的一种权利。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3、君主立宪制【答案见P228 第十三章国家形式】
答:立宪君主制是资产阶级类型国家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立宪君主制的基本特征是:国家元首为君主或国王;君主或国王往往都是世袭的、终身的;仍保留形式上的和象征性的权力;君主行使国家权力受到宪法的不同程度的限制。立宪君主制是近代逐渐演化而来的,以英国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一般把英国作为近代立宪君主制的开端。
4、多党制【答案见P284 第十五章政党制度】
答:多党制是指一个国家多党并立,相互竞争组织政府,但又不存在两大政党轮流执政,控制政权的制度。
5、附带性审查【答案见P401 第二十一章宪法的实施与保障】
答:附带性审查指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的审查。由于附带性审查是针对具体案件涉及的法律进行的审查,所以又叫具体审查或个案审查。
二、简答题(每题6分,共30分)
1、为什么说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答案见P17 第一章宪法概述】
答:宪法是指为限制国家权力滥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国家中最为根本的问题进行规定的法律规范,其主要内容涉及国家政治体制结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
(1)从目的层面来看,宪法的目的在于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是在限制王权的斗争中逐渐发展出来的。近现代宪法将国家权力的正当性立于人民主权的基础之上。正因为在渊源关系上,先有人民,后有国家,并且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因此国家权力的存在和行使的目的当然是只能是为了人民的要求,必须为人民提供良好的服务,否则人民可以更换政府。
总的来看,无论宪法规定多少内容,所有的规定都围绕着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力这两大主题展开,宪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否则宪法将不能被称之为宪法。
(2)从内在的内容层面来讲,宪法作为根本法表现为其规定的内容具有根本性。近现代以来宪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为国家权力设定范围,避免国家权力专断滥用,以保障公民权利免受国家权力的侵害。这种目的决定了宪法所关注的核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权力。国家权力的来源、行使、配置。二是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
(3)从外在形式层面来讲,一是宪法在效力上具有最高性,制定和修改上具有严格性。
当宪法与普通法律冲突时,普通法律归于无效。这意味着,所有的法律都必须统一在宪法之下。二是在制定和修改方面,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严格,这决定了宪法的稳定性。
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①宪法是法,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法律效力的产生在于其约束力,约束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动,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②宪法是根本法,是比其他法更高的法。因此其他法必须依据宪法规定,符合宪法规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尤其是在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方面,在普通法律中不得减少公民基本权利,不得增加公民基本义务。凡是与宪法相违背的法律和国家机关的行为都是无效的,都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宪法制定和修改比普通法律严格。主要体现在制定和修改的主体程序要求方面。①宪法一般由专门机关制定。制宪经先于宪法存在,不可能由宪法进行规定,只可能通过选举产生的制宪机关来制定。②宪法修改程序一般比普通法律的修改程序更为严格。修宪提案权主体特定和宪法修改程序规定严格。
2、联邦制国家的主要特征【答案见P242 第十三章国家形式】
答:联邦制国家是指由若干个完全独立的主权国家为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通过签订条约而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联邦制也是现代常见的国家结构形式,现在世界上有近20个国家属于联邦制。
第一、国家和地方各自拥有自己的宪法和中央国家机关,各自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体系。
第二、联邦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方单位的法律在本成员国单位内有效。各成员国的公民同时又是国家的公民。
第三、 在国家和政府起源上,先有地方(成员国)政府,后有中央(联邦)政府。中央的权限来源于地方(成员国)的让渡。
第四、一般情况下,中央政府是对外关系的主体,但是各地方(成员国)政府在很多情况下也拥有一定的外交权,当然,各地方(成员国)政府在行使相对外交权时不能与联邦的根本国家利益冲突。
第五、中央与成员国职权行使有明确的划分。
3、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答: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有以下几项:
第一、对于叛国案件、分裂国家案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等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第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第三、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第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教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简述全国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答案见P344 第十七章中央国家机关】
答: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享有以下几项保障措施:
第一、言论免责。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人身特别保护。全国人大代表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代表如因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对代表采取除逮捕和拘留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要经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
第三、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和物质保障。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上的保障。全国人大代表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不得扣发工资和取消其他待遇。国家也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
5、我国国家机关是如何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答案见P303 第十六章国家机构概述】
答:所谓法治,指的是一种治国方略,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社会主义法治是指以反映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来治理国家。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社会发展的必要要求,是保证我国国家稳定,实现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要实现依法治国,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实现有法可依。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目前,虽然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我国宪法规定的制度和内容,还需进一步具体化,并加强立法工作,保障宪法制度和原则的落实。
第二、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平等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第三、国家机关必须依法办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防止滥用权力,特别是各级执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推进依法行政,紩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
三、论述题(20分)
总结各国宪法解释制度,共有哪些宪法解释模式,分析其优缺点
答:从世界各国的宪法解释制度的发展情况来看,各国根据自己的传统和实际情况,将宪法的解释权赋予了不同的主体,因此形成了不同的解释体制,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议会或人民代表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这种体制强调议会或人民代表机关是宪法解释的主体,由于解释主体的民意代表性,因此宪法解释能够直接反映人民的意志和需求。通过民意代表机关来解释宪法对于宪法的实施有积极的意义,并且这种解释体制还有主动解释、抽象解释的特点,主动解释意味着解释主体不必等待其他人提出解释请求,而是自己有权主动启动解释程序;抽象解释意味着在进行合宪性解释时不必有具体的案件就可以针对法律、法规是否合宪作出解释。主动解释和抽象解释的特点有助于解释主体及时解释宪法。但是这种解释体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无论议会,还是人民代表机关,都享有立法权,是立法机关。由议会行使宪法解释的职能始于英国。英国采用这种制度的历史悠久,其原因在于英国自议会制度建立以来,奉行议会主权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了国家机构体系,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人民代表机关被赋予了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与人民代表机关的地位相适应,对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解释权就成为人民代表机关的专属权力。
第二、普通法院解释宪法的体制。该体制的解释主体是普通法院,即由裁判纠纷的普通法院对宪法进行解释。普通法院的宪法解释权是一种被动的、具体的解释权,也就是说普通法院必须由当事人把具体案件提交给普通法院,案件的裁判必须依据宪法的合宪性解释,此时普通法院才会在具体案件的裁判过程中对宪法进行解释。从上述特点可以看出,普通法院解释宪法的优点在于,将司法纳入到了宪法监督体系范围之内,使司法具有对立法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权力,实现了权力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目的;通过司法机关审查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有助于矫正民主本身的局限性,以保护少数人的权利不被多数人所分割;同时也是司法裁判的基本前提,因为当司法机关对纠纷进行裁决时,首先要对所适用的法律是否合宪有基本的判断,而宪法解释对于实现这一目标有着决定性的作用。此种体制的缺点在于,宪法解释的主体并非民意机关,其权威性和说服力受到一定的质疑。此种体制创始于美国,来自于美国的宪政实践,是通过法院判例逐步确立起来的,1803年美国联邦法院审理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奠定了美国普通法院解释宪法的模式。
第三、专门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这一体制的解释主体是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性的独立的专职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对违宪的法律文件和法律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并就其中所涉及的相关宪法条文的含义予以阐明。此种解释体制有其存在的理论根据,一是把宪法解释权视为一项重要的不同于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的第四类权力,并且由于宪法是最高法,故监督宪法实施、进行宪法解释就是国家最重要的权力,行使此项权力的机关应位于普通机关之上,使其获得超然的法律地位,以解决宪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保障宪法的尊严;二是通过设置专门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克服其他两种体制存在的弊端、立法机关解释宪法违反了权力制衡原则,结果导致立法机关任意解释宪法,不利于宪法权威的建立;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结果使法院的地位高于其他机关,易造成司法专断与独裁。为克服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充当宪法解释机关的缺陷和不足,专门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得以产生。
由于世界各国的宪制基础不同,因此专门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亦存在很大差异,其在解释宪法时的职权以及在宪法解释中的作用亦有不同,这种体制主要包括两种典型,一种是由宪法委员会充当宪法解释机关,以法国为典型。另一种是由宪法法院充当宪法解释机关,以德国为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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