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刑事诉讼法学(75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计20分)
1.管辖
答: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一句现行刑事诉讼法和诉讼理论,一般将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
2.刑事诉讼结构
答:刑事诉讼结构,又称为刑事诉讼形式或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3.强制指派辩护
答: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制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制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4.审判监督程序
答: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审判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却又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其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方法。
5.上诉不加刑
答:所谓“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
二、简答题(每题6分,共计30分)
1.检察院自侦案件范围
答: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自己手里的案件,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又称自侦案件的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自己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的一般规定均适用于人民检察院的自侦案件。但刑事诉讼法又针对人民检察院的特殊地位作了一些特殊规定。
第一、第80条第4项、第5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79条、第80条第4项、第5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有人名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到3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二、案件侦查终结后的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2.非法证据排除的对象
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去的证据予以排除的规则的统称。也就是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执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或者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执法机关在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时制作或者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3)律师或者当事人采取非法制作或者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4)执法机关在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3.指派辩护的情形
答:指派辩护是指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以及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指派辩护包括强制指派辩护和申请指派辩护两种情形。
强制指派辩护是指对于下列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疾患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的以为生理缺陷,有的以为尚未成年,都不能有效地为自己进行辩护,还有的以为被指控的罪行特别严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他们都没有委托辩护人。为了充分保障爱他们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第3款及第267条要求办案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关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在这里,法律提出的要求是“应当通知”并“指派”,即强制指派辩护之意。
申请指派辩护是指,对于以上几类案件范围以外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关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价格应当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由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能够办理刑事辩护的律师人数也有限,尚不能为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提供强制指派辩护。为此,又规定了申请指派辩护制度。比起强制指派辩护,通过申请获得法律援助辩护的条件是:
(1)不属于强制指派辩护的范围。
(2)要本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
(3)经济法律援助机构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无论强制指派辩护还是申请指派辩护,都属于刑事法律援助知道的范畴。它体现了国家对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人文关怀,也是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维护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起步时间还不长,距离社会需求还有相当的差距,应当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不断扩大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4.延期审理的情形
答:延期审理是指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遇到了影响审判继续的情况,法庭决定将案件的审理推迟,待影响审理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继续开庭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延期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或者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或者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派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
另外,在审判实践中,遇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延期审理:被告人因患病而神志不清或者体力不能承受审判的;人民检察院变更了起诉范围,指控被告人有新的罪行;被告人、辩护人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身体原因,审理无法继续进行的,等等。人民检察院要求延期审理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延期审理原则上应有一个确定的时间,不能无限期推延,因为延期审理的时间上要求计入审理期限。延期审理的开庭日期和地点能当庭确定的,应当当庭通知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当庭确定的,应当在确定后另行通知。
5.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所犯之罪为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且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二是符合起诉条件,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三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
三、案例(15分)
大意:小学生,陈某上学路上被李某推至路边强奸,陈某到学校哭诉给老师冯某,冯某得知此事后带车陈某去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说冯某非陈某的法定代理人,不予立案,冯某就立即告诉陈某的父母,父母赶至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让他们写立案材料否则不予立案,冯某的父母写下立案材料后,公安机关说不知犯罪嫌疑人是谁且毫无线索,因此不予立案。陈某的父母就将情况反应检察机关,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口音答复说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且毫无线索因此不立案,检察机关认为理由不能成立,要求公安机关立即立案,公安机关仍不立案。
问:本案有哪些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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